交通意外查詢

2008-01-18 5:53 am
交通意外查詢
想請問如果行人棄用燈位突然衝出馬路遭車撞死. 駕駛者接受酒精測試, 證實沒有喝酒! 駕駛者會否被裁決? 刑罰會是什麼 (罰款?停牌?監禁?)

回答 (2)

2008-01-18 6:01 am
✔ 最佳答案
如果証明driver沒有錯,不會有刑罰.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icon/16/3.gif

1. 因體內酒精含量不超出法例之定明限度,祗是警方不會控告Cap 374 39A (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啫。

2. 因應司機之口供、是否有其他目擊證人及意外現場搜集之證據等等,去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去檢控該做成交通意外的司機,可能會因不同之證據,而作出不同的檢控罪名,以下是有機會被控訴之控罪:
a)

章:374標題:道路交通條例
條:39條文標題: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

(1)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如屬首次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第39A、39B或39C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 法庭或裁判官裁定任何人犯了本條所訂的罪行,而該人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第39A、39B或39C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法庭或裁判官須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不少於2年,除非法庭或裁判官為特別理由命令該人取消駕駛資格一段較短期間,或命令該人不須取消駕駛資格,則不在此限。
(3) 如該人上一次根據本條或第39A、39B或39C條被定罪已超過5年,則法庭或裁判官可將此次犯罪當作為首次犯罪處理。 (由1995年第39號第6條增補)
(4) 任何人如證明只要他一直受酒類或藥物影響,其程度使他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在關鍵時間他是相當可能不會駕駛汽車的,則該人當作不曾掌管汽車。
(5) 法庭或裁判官在裁定是否曾有一如第(4)款所述的相當可能時,可不理會該人所受的任何損傷及該車輛所受的任何損害。

b)

章:374標題:道路交通條例
條:36條文標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第V部

交通罪行

(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5年;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如─
(a) 首次就第(1)款所訂罪行被定罪,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及
(b) 再次就第(1)款所訂罪行被定罪,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年,
但法庭或裁判官可基於特別理由,而命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一段較短期間或命令不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
(3) 如就第(1)款所訂罪行再次被定罪的人上一次就該款所訂罪行被定罪已滿5年,則法庭或裁判官可將該項再次定罪當作首次定罪處理。
(4) 如─
(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所可預期者;及
(b) 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顯然是危險的,
則須視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為第(1)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5) 如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須視作第(1)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6) 就第(4)及(5)款而言,“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
(7) 在為第(4)及(5)款的目的在某個案中斷定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會認為甚麼是顯然的危險時,須顧及該個案的一切情況,包括─
(a) 有關道路在關鍵時間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b) 在有關道路上在關鍵時間的實際交通量,或合理預期的在該道路上在關鍵時間的交通量;及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8) 在為第(5)款的目的而斷定有關汽車的狀況時,可顧及附着於該汽車的任何東西,或該汽車上或該汽車內所裝載的任何東西,並可顧及該等東西的附着方式或裝載方式。
(9) 在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如控方證明被控人危險駕駛但沒有證明被控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則須判被控人第(1)款所訂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37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10) 在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被控人可被判第(1)款所訂罪行罪名不成立而一項或多於一項第38、39或39A條所訂罪行的罪名成立。

c)

章:374標題:道路交通條例
條:38條文標題:不小心駕駛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若法庭判司機入以上三條罪其中一條的話,則死者家屬可向法庭申請向司機追討,一般賠償責任會由車輛之第三保險之公司賠償。
若法庭判司機罪名不成立的話,那就沒有甚麼可說了。

參考資料:
http://www.legislati on.gov.hk/chi/home.h tm
2008-01-18 6:09 am
1> 好彩0既...先停牌...之後如果可以證實你無錯...會俾返個牌你...!
唔使...監禁...使唔使罰款就唔知...(呢個係由...沙田車死人事件..既司機身上見到)

2> 唔好彩...(車死人..邊個唔岩都好啦..司機一方一定係最錯.)..就俾人告不小心駕駛..引至他人死亡....停牌...罰款....監禁...全部到...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00: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17000051KK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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