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覺得你女友母親是不喜歡你女友跟你結婚,並不是住屋的問題。天下間只有怕女兒嫁不出去的父母,沒有怕女兒出嫁的母親!難道要等你女友的母親死後才可以嫁給你!??
說回公屋,根據房署條例,任何已遷出的住戶(無論因為結婚與否),一律需將戶藉刪除;如有虛報者,當事人(你女友)以及有關人士(戶主和其他知情的家庭成員)會被起訴,是刑事罪來的,犯不過。不過房署又不會太絕情的,多數收回單位便算。
如果已婚的家庭成員沒有刪除戶籍,那便要申報該家庭成員的配偶的一切,包括配偶的資料和資產;無論該配偶有否加名入藉,在法律上夫妻視為一個個體,資產為夫妻共同擁有。同樣的,虛報或蓄意隱瞞者均是犯了公共房屋條例,也是刑事罪。
因為你女友的大家姐已婚,根據公屋條例,公屋戶主只可與其中一名已婚子女同住;其他已婚的子女需要把戶籍刪除,不與戶主同住的也需要把戶藉刪除。
你說的公屋大單位是三房單位嗎??你女友的大家姐已婚,應該已遷出該單位,你女友婚後也會遷出,那即是說你女友的母親一個人住3房單位,那就有點太過份的了!!
如果你女友的母親住的是2房單位,根據以往特殊例子參考,也可以以年老戶主對已住了十多年的單位有感情,只要安守本份、不惹事生非、不欠租,房署也會體恤安排,準許戶主住至終老或遷拆為止。但這點需提交有力證據,例如租住該單位時間有否至少十多年,如果你女友的亡父(我自己大膽假設)是曾在該單位住過好一段日子,也是一種說服力;再如果不行的話就找該區區議員幫手,法律不外乎人情。
再不然要求房署原邨安置你女友的母親,始終住得長久,跟鄰居有感情;加上子女全已婚遷出,起碼死了都有人知道!但如果一個人霸三房大單位就不行的了!!公屋的3房單位佔公屋整體率不足10%,還是讓有需要的人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