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業主,經經紀找到位租客,並已簽臨時租約,臨時租約寫明正式租約由業主草擬。但正式租約準備好後租客不同意租約幾項細節,要求修改,但我和租客都未能就租約內容達成共識,最後經紀竟話既然如此便不簽正式租約,以臨時租約內條款將單位租給租客,我聽後一頭霧水.....我想問:
1)可以這樣做的嗎?我知道臨時租約有法律效力,但我亦知道不可以在臨時租約打stamp duty,如日後和租客就出租事宜出現爭嗌咁點算?
2)若我唔同意唔簽正式租約,而最後大家都傾唔掂正式租約內容,咁我可以點做?
很迷惘,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