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慣犯,有何法律可約束

2008-01-16 6:19 pm
想請問大家~

如果 "某甲" 總是以欺騙手段換取別人或店內的顧客的同情

例如:他去找店裡的顧客借錢,說他要回店裡,一時錢不夠

或是:跟店內的顧客說「他因故急需錢,能否先借他,領薪日再還」

或是其他的方式等等的....

有時因此得手 1、2千元、有時 2~3萬、甚至更多....

這樣的人該怎麼告訴大眾「要小心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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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個人已經欠錢跑路、地下錢莊到店裡說"某甲"拿店裡的營登跟他們借錢

現在,又換地方繼續用相同的手法,尋找上鉤的民眾...

而且,店長懷疑他拿走店裡顧客的資料,繼續用他在店裡工作的身份欺騙別人

難道我們對他都束手無策嗎??

店長說「只要他到小公司去上班,公司較不會去查驗身份,且現金領薪,擁有他簽的本票也拿不到他的錢」.....

地下錢莊拿本票要跟店長拿錢,但地下錢莊不拿出營登影本,店長也無法到法院去告"某甲" 偽照文書....

如果我們直接在報紙上刊登「請小心此人等相關訊息」,會不會反被"某甲"控告??

所以想請問大家,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讓"某甲"不會再繼續欺騙、使無辜的受害者一再的產生!!

回答 (2)

2008-01-28 4:13 pm
✔ 最佳答案
這位大德 阿彌陀佛
他已經犯了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於九十四年修正,為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 ,亦刪
除有關「常業犯」之規定。 務上之法律用語,在類型分類上應 即
屬刑法上所謂常業犯,即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之 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 多寡,一罪一罪論處
參考: 佛祖加持你
2016-05-01 4: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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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1 2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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