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宜家係政府合約員工,簽合約o個陣,合約有附帶條文講明如果o係出面打工而又有收入,係需要申報。
我阿媽自己做生意,有時遇o岩星期六日我唔駛o番工,佢又太忙,就會叫我落去幫手。
基本上,我幫我阿媽手係無收人工,但係o個個係我屋企人,我幫o左佢手,佢收入就會間接多o左。仲有,佢賣oDo野我有時亦都會用到,我o係佢o個度買我只需要用成本價買就得。
我想問我呢個case,我有無違反我同政府簽份合約?我係咪唔應該再幫我阿媽手?雖然會查o既機會唔大,但係政府一旦查起o黎,一定會查到我有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