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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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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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97年主權移交後,《基本法》開始實施,是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多條本地法例作補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制度截然不同。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專責法律事務的部門,負責提出刑事檢控、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
香港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中國全國性法律;
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原有法律,經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採納為香港特區法律者;及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
普通法
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區公佈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條中國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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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司法機構是香港司法部門的統稱,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的法院是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律政司
主條目:香港律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中專責法律事務的部門,由五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提供各項專業服務,以支援律政司司長執行職責,並就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資料。該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香港基本法》及中國大陸法律等問題,提供意見。負責為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各項研究並擔任秘書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亦隸屬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專營權文件,並代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
法律草擬科負責以中英文草擬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屬法例),並協助將法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該科亦負責香港法例的編輯工作,以及更新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內的香港法例版本。公眾可在網際網路上免費查閱該電腦系統備存的資料。
刑事檢控科的律師負責大部分的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在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都由他們進行檢控工作。有需要時,他們會到裁判法院出庭檢控。該科亦負責向執法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指引。
國際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科內律師也參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洽談協議的工作,並處理外地或香港特區提出的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
委員會先後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資料保護、離婚、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債、欺詐行為及法例釋義等。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出任陪審員的準則、預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及按訴訟結果的收費。
法律專業
截至2005年10月,香港有942名執業大律師、5,525名執業律師和690家本地律師行。另有約34家外地律師行、723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行和本地律師行組成的六個註冊聯營團體。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計劃。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現時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務司司長負責,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後,將改為向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1]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援助範圍包括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以及在終審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此外,亦包括部分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總值不超過155,800港元,便符合資格。如案件屬因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範圍而引起爭論且有充分理據者,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免除財務資源上限的規定。案情審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信納申請人具備充分理由在該宗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或抗辯。任何人士如不滿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援助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審查規定與民事訴訟相同。為維護司法公正起見,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155,800港元的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仍可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不過,對於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充分的上訴理由,才會獲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但假如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則可由法官批准給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謀殺、叛國或有暴力的海盜行為的案件,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無須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