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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曾經存在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同時又是政社合一的農村基層政權。1958年8月創辦,至當年10月底,參加公社的農戶已佔全國總農戶的99%。經調整,至1962年明確規定人民公社的所有制為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並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此外還允許社員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在經營管理上由公社統一計劃,以生產隊為單位,組織社員共同勞動。生產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生產大隊除了管理生產隊外,也經營一些隊辦企業。
公社除了領導生產大隊協作外,還舉辦工業和商業,管理和教育民兵,執行基層政權的職能。實踐證明人民公社體制不能發揮農民的積極性,也不適合農村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改變了人民公社體制,全面推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1984年底完成政社分開工作。原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