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法例 條文內容
--------------------------------------------------------------------------------
章:10A
標題: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條: 21 條文
標題: 在無遺囑而去世的情況下獲得授予的優先次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無遺囑者去世,則對其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
(i)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ii)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iii)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iv)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2) 如在上款第(ii)及(iii)節述及的類別中,並無人在死者去世時尚存,則以下所述的人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即有權按以下的優先次序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
(i) 祖父母;
(ii)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在本款第(i)及(ii)節的類別中所提述的所有人,即使所提述的關係是藉夫妾關係的確立或是由夫妾關係所引致,均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
(3) 如無人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遺產歸予遺產管理官。
(4) 如根據本條上述各款條文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的所有人已遭剔除,則可向死者的債權人或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享有實益權益的人(儘管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或憑藉《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第3條有權向法院申請該條例第4條所訂命令的任何人作出遺產管理的授予。 (1995年第58號第32條)
(5) 在符合第25(3)條的規定下,本條第(1)及(2)款述及的任何類別的人的遺產代理人,或債權人的遺產代理人,在獲得授予方面享有與其所代表的人相同的權利:
但本條第(1)及(2)款所述及的人,較任何在申請授予時已予確定的全部遺產中並無享有實益權益的已故配偶的遺產代理人有優先權。
(6) 在裁定獲得授予的權利時,《領養條例》(第290章)的條文適用,一如其適用於無遺囑而去世的情況下財產的轉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