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擺酒,沒有註冊是否都在法律上看作結了婚,為合法的夫妻 ?

2008-01-13 6:51 pm
我想問下:
1. A小姐和B先生只是在酒樓度擺過酒,但沒有正式註冊,算是正式的合法夫妻嗎 ?

2. 那B先生後又和 C小姐註冊,那又是否合法呢 ?

3. 香港的合法夫妻又是怎樣介定的呢?

4. 以上三人都是香港人,在香港發生的,那又是不是犯了重婚罪 ?

5. A小姐與B先生產下一個近3歲仔,C小姐與B先生誕下一個近1歲的女,那B先生又是否需要給予A小姐的贍養費呢 ??

回答 (2)

2008-01-13 7:58 pm
✔ 最佳答案
1) 由於都是在香港發生,故可參考香港婚姻條例131章38條的規定:凡在1971年10月7日前,已按本身所受約束的法律及信奉的宗教正式舉行非基督教的舊式婚禮者,(除非男方尚另有妻子)雙方可根據本條例締結婚姻,而此段婚姻並不使原先的舊式婚姻失效. 所以,如果A與B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在酒樓度擺過酒(ie 按本身所受約束的法律及信奉的宗教正式舉行非基督教的舊式婚禮),但沒有正式註冊,仍算是正式的合法夫妻. 然而,倘若A與B是在1971年10月7日後在酒樓度擺過酒,但沒有正式註冊,則不算是正式的合法夫妻.

2) B與C小姐冊是否合法 要參看香港婚姻條例181章28條的規定:
(1) 按照附表5的規定屬血親或姻親關係的婚姻,即屬無效。 (由2005年第23號第13條代替)
(2) 如有以下情況,婚姻即屬無效—
(a) 如—
(i) 婚禮並非—
(A) 於登記官的辦事處在登記官主持下舉行;
(B) 於特許禮拜場所在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下舉行;或
(C) 按照第21(3A)條在婚姻監禮人主持下舉行,
而亦非—
(D) 經由特別許可證授權;
(E) 根據第21(3)條但書(b)段的規定而舉行;或
(F) 根據第39條的規定而舉行;
(ii) 婚姻某方使用假姓名結婚;或
(iii) 未有登記官證明書就該段婚姻發給或未有特別許可證就該段婚姻批給,
而結婚雙方明知及故意默許婚禮在該情況下舉行;或
(b) 如任何一方於舉行婚禮時未滿16歲。 (由2005年第23號第13條代替)
(3) 凡已有婚禮舉行的婚姻,除非不符上述條文,否則即使未符合本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亦不得當作無效。

3) 按香港婚姻條例73章3條的規定,有效婚姻” (valid marriage) 指─
(a) 按照《婚姻條例》(第181章)條文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b) 藉《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認可的新式婚姻;
(c) 藉《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宣布為有效的舊式婚姻;
(d) 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4) 按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212章45條,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但本條不得引伸應用於在過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沒有出現,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結婚的人,或再次結婚時已憑離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約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判無效的人。

5) 按香港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4條,(1) 在批予離婚判令、婚姻無效判令或裁判分居判令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如屬離婚判令或婚姻無效判令,則不論是在該判令轉為絕對判令之前或之後),法庭可在不抵觸第25(1)條的條文下,作出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另一方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另一方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須向另一方繳付命令所指明的一項或多項整筆款額。
(2) 在不損害第(1)(c)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婚姻的一方須向另一方繳付整筆款額者,則─
(a) 作出該命令的目的,可以是使該另一方能夠應付其在根據本條申請作出命令前由於供養其本人或任何家庭子女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b) 該命令可規定須按照命令所指明的款額分期繳付該整筆款額,亦可規定須就此等分期付款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可見是否需要給予A小姐的贍養費是由法官判的.

希望我的資料能幫到你!
2008-01-13 7:02 pm
1.法律上他们不是正式合法夫妻.
2.因为B和C是正式註冊,是合法的夫妻.
3.正式透过结婚註冊登记处正式註冊才是合法夫妻.
4.因为A和B根本没有结过婚,所以不是重婚.
5.那就复杂的多,无论如何,A和B所生的儿子也是他们所生的,不是贍養費,应该是另一种的生活费.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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