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is 世界貿易組織?

2008-01-12 7:06 pm
what is 世界貿易組織?

回答 (3)

2008-01-12 7:40 pm
✔ 最佳答案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寫為WTO,法語: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簡寫為OMC,西班牙語: 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簡寫為OMC)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她的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現任總幹事是帕斯卡爾·拉米(Pascal Lamy)。截至2007年7月27日,世界貿易組織有151個成員。

自1990年代後期,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反全球化運動人士的主要反對目標。

決策機制
雖然大多數國際組織依照一個成員國一票或加權投票的方法來做出決定,但世貿組織的很多決定是通過達成共識的方法來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批評指這種方法使得世貿組織中第一世界國家的權力更大,較強大的第一世界國家可以否決任何他們反對的提議,而又防止其他成員國對一些他們支持的提議提出反對。共識機制的優勢在於能夠令貿易法律很快獲得執行,採用其他任何機制都會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做出某項決定。但同時那些在討論中擁有更多疇碼的成員國會占得優勢,而且決定一旦作出便很難更改。

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世界貿易組織有很大的權限來執行其所做出的決定。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世貿可以授權對不遵守貿易協議的成員國施行貿易制裁。


歷史
1990年12月: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布魯塞爾部長會議責成關貿總協定體制職能小組負責"多邊貿易組織協定"的談判。
1993年11月:烏拉圭回合結束前, 原則上形成了"多邊貿易組織協定"。在美國的提議下, "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
1994年4月15日:烏拉圭回合各項議題的協議在部長級會議上均獲通過, 由104個國家代表簽署。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與關貿總協定共存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5月1日:雷納托·魯傑羅成為首任總幹事,任期4年。
1996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第一次世貿部長級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s)在新加坡舉行。
199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第二次世貿部長級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
1999年9月1日:米高·肯尼思·穆爾成為總幹事;這次總幹事人選意見分歧嚴重,最終決定由米高·肯尼思·穆爾和素帕猜·帕尼帕迪各擔任半任的總幹事職務,每人任期3年。
1999年11月30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世貿第三次部長級會議,會議外遭到大批反全球化人士示威抗議,而會議本身也沒有達成任何共識。
2001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第四次部長級會議,發表《多哈宣言》,並成功啟動多哈回合貿易談判。
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過15年的談判,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是關貿總協定/世貿歷史上談判時間最長的一次。香港和澳門則在1995年1月1日世貿正式成立時加入,兩地分別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其在世貿的名稱也換為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
2002年1月1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簡稱為「台灣)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英語: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法語:Le Territoire douanier distinct de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西班牙語:Territorio Aduanero Distinto de Taiwán, Penghu, Kinmen y Matsu;台灣 英語:Taiwan)。由於政治的因素,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後才獲准加入。
2002年9月1日:素帕猜·帕尼帕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
2003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第五次部長級會議。在這次會議上,由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西領導的22個南方集團(發展中國家)反對北方集團(發達國家)所提出的「新加坡議題」協議:投資保護、市場競爭政策、政府體制透明化等。南方集團還要求歐盟與美國放棄農業補貼,但同樣未果。這次會議未能實現任何進展。
2004年10月13日:柬埔寨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2005年11月11日:接納沙特阿拉伯為成員。
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第六次世貿部長級會議於中國香港舉行。
2007年1月11日,越南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50個正式成員。[3]
2008-08-17 3: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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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2 7:43 pm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 世 貿 組 織 " ) 的 背 景

甚 麼 是 世 貿 組 織

烏 拉 圭 回 合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結 束 後 , 世 貿 組 織 便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正 式 成 立 。 世 貿 組 織 的 前 身 是 關 稅 及 貿 易 總 協 定 ( " 關 貿 總 協 定 " ) 。

世 貿 組 織 是 處 理 各 國 及 單 獨 關 稅 地 區 之 間 貿 易 規 則 的 唯 一 國 際 組 織 。 世 貿 組 織 協 議 則 為 國 際 貿 易 提 供 基 本 法 規 。 這 些 協 議 基 本 上 是 合 約 , 使 成 員 政 府 受 約 束 , 須 按 原 則 及 規 則 處 理 貿 易 事 宜 和 施 行 貿 易 政 策 。 雖 然 協 議 是 由 政 府 商 定 及 簽 署 , 但 目 的 是 協 助 貨 物 及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及 進 口 商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

世 貿 組 織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協 助 貿 易 順 利 、 自 由 、 公 平 及 可 預 測 地 進 行 。 在 這 方 面 , 世 貿 組 織 :

抵 禦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護 主 義
透 過 定 期 的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 消 除 妨 礙 國 際 貿 易 活 動 的 貿 易 壁 壘 及 歧 視 措 施
透 過 監 督 世 貿 組 織 成 員 執 行 多 邊 貿 易 規 則 及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義 務 , 提 供 公 平 、 可 靠 、 開 放 及 以 規 則 為 基 礎 的 貿 易 體 制
提 供 解 決 貿 易 爭 端 的 機 制
協 助 發 展 中 及 尚 待 發 展 的 經 濟 體 系 融 入 世 界 貿 易 體 制
成 員

世 貿 組 織 目 前 共 有 151 名 成 員 (包 括 最 新 加 入 的 成 員 湯 加), 佔 世 界 貿 易 的 90% 以 上 。

世 貿 組 織 的 結 構

世 貿 組 織 由 各 成 員 共 同 管 理 , 通 常 以 整 體 成 員 達 成 共 識 的 方 式 作 決 定 。

世 貿 組 織 的 架 構 如 下 :

世 貿 組 織 的 最 高 決 策 機 構 是 部 長 級 會 議 。 部 長 級 會 議 最 少 每 兩 年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
部 長 級 會 議 之 下 是 全 體 理 事 會 ( 通 常 由 各 國 駐 日 內 瓦 大 使 和 代 表 團 團 長 代 表 組 成 , 但 有 時 成 員 亦 會 由 其 首 都 派 出 代 表 ) 。 全 體 理 事 會 每 年 在 日 內 瓦 舉 行 多 次 會 議 。 此 外 , 全 體 理 事 會 亦 以 貿 易 政 策 評 審 機 構 及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的 身 分 舉 行 會 議 。
全 體 理 事 會 之 下 為 3 個 分 別 處 理 不 同 貿 易 範 疇 的 理 事 會 。 它 們 是 貨 物 貿 易 理 事 會 、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 以 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理 事 會 。
世 貿 組 織 還 有 許 多 專 責 委 員 會 和 工 作 小 組 , 負 責 處 理 個 別 協 議 及 其 他 範 疇 的 事 宜 , 例 如 環 境 、 發 展 、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的 申 請 , 以 及 區 域 貿 易 協 議 等 。 它 們 定 期 向 全 體 理 事 會 、 貨 物 貿 易 理 事 會 以 及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報 告 。

世 貿 組 織 秘 書 處 位 於 日 內 瓦 , 大 約 有 600 名 職 員 , 並 由 總 幹 事 領 導 。 世 貿 組 織 秘 書 處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對 有 關 制 度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

世 貿 組 織 的 協 議

世 貿 組 織 的 規 則 , 也 即 各 項 協 議 , 是 成 員 之 間 的 談 判 結 果 。 最 新 的 規 則 反 映 一 九 八 六 年 至 一 九 九 四 年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的 成 果 。

世 貿 組 織 協 議 涵 蓋 貨 物 貿 易 、 服 務 貿 易 及 知 識 產 權 等 範 疇 , 詳 細 說 明 自 由 化 原 則 和 容 許 的 例 外 情 況 。 這 些 協 議 包 括 個 別 成 員 在 降 低 關 稅 和 其 他 貿 易 壁 壘 ; 開 放 服 務 業 市 場 和 保 持 服 務 業 市 場 開 放 ; 以 及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方 面 所 作 的 承 諾 。 協 議 規 範 解 決 爭 端 的 程 序 , 亦 訂 明 對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系 的 特 別 待 遇 。 此 外 , 協 議 亦 規 定 成 員 須 增 加 其 貿 易 政 策 的 透 明 度 。 就 此 , 成 員 須 告 知 世 貿 組 織 其 實 施 的 法 例 及 通 過 的 措 施 , 而 秘 書 處 也 會 就 成 員 的 貿 易 政 策 定 期 發 出 報 告 。

世 貿 組 織 的 規 則 : 《 烏 拉 圭 回 合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結 果 : 法 律 文 本 》 包 括 60 項 協 議 、 附 件 、 決 定 和 諒 解 。

世 貿 組 織 對 香 港 的 重 要 性

世 貿 組 織 是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的 基 石 。

世 貿 組 織 包 含 一 套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規 則 , 確 保 國 際 貿 易 活 動 在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 並 有 助 防 範 不 合 理 及 歧 視 性 的 貿 易 行 動 。 世 貿 組 織 內 設 有 有 效 機 制 以 解 決 成 員 之 間 的 貿 易 爭 端 。 此 外 , 定 期 進 行 的 談 判 亦 有 助 維 持 全 球 貿 易 自 由 化 及 經 濟 增 長 。

由 於 香 港 是 一 個 小 型 及 以 對 外 為 主 的 經 濟 體 系 , 故 此 穩 建 可 靠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對 香 港 十 分 重 要 。 香 港 是 世 貿 組 織 的 創 始 成 員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回 歸 中 國 後 , 以 「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義 繼 續 保 持 其 單 獨 成 員 身 分 。


http://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tradefora/wto_bkgd.html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59: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12000051KK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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