咩系躲避球呀?

2008-01-11 5:48 am
咩系躲避球呀?

回答 (2)

2008-01-11 6:06 am
✔ 最佳答案
閃避球運動(國內、台灣稱為「躲避球」)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者將閃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 。


 

台灣發展

閃避球運動於日治時期傳入台灣,並於當地日漸風行。1991年,閃避球運動被納入為「台灣省第一屆國民小學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1995年10月,派員出席於日本大阪舉行「第一屆亞洲閃避球技術代表研討會」,確立國際化12人制閃避球。1999年10月9日,「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於台北市成立,為台灣閃避球運動邁進新紀元。


 

香港萌芽

香港一群有志於發展體育運動的人士,眼見閃避球運動盛行於鄰近亞洲地區,而香港很多中小學甚至大專院校都有自行舉辦閃避球比賽,但卻沒有正式統一的賽規和裁判組織進行。遂於2005年3月成立「香港閃避球」總會,期望以有系統的正式組織發展這項有益身心、過程緊湊、器材簡便、規則簡明的運動。

基本規則(2006年7月1日更新)


 

球員

1.
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中學組或以上年齡組別,下場比賽球員則改為9人;下同。)

2.
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
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
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
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
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以少於12人之人數上場比賽。(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7.
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


 

時間

1.
每局比賽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

【無球隊技術暫停】

2.
第二局以後須交換場地(不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

3.
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4.
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

5.
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勝負

1.
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
比賽可採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
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 重新比賽,率先將對隊2人擊觸出局者為勝隊。如在延長賽2分鐘內,未能率先將對隊2人擊觸出局時,則以領先隊為勝隊。如仍未能分出勝負時,則再採驟死賽重新跳球,率先將對隊1人擊觸出局者為勝隊。進行延長賽時,外場球員不得生還。

4.
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a) 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人時。

b) 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c) 比賽中,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

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11計算。

5.
因「不完全球隊」致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跳球

1.
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以擲銅板、猜拳等之方式決定)。

2.
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

3.
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4.
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5.
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6.
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出局

1.
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

2.
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
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4.
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通則

1.
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
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

【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
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

【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4.
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

※ 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 外場球員「觸球出界」,控球權仍屬外場球員。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應予累計。
※ 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從嚴認定)

5.
禁止頭臉攻擊:攻隊直接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 頭髮、髮帶、頭巾......),擊中有效。

6.
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
※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7.
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 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

8.
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

【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

9.
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球、明顯故意觸球出局......等不當之行為。

10.
內場球員不得用手、臂、足、頭等部位彈擊後接球。(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頂上托球)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但外場球員不在此限,惟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

11.
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12.
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

【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13.
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4.
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5.
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及其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 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

※如有以上情況,屬「技術犯規」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牌)、「退場」(紅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


 

進出場

1.
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非故意不追究)。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

2.
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罰技術犯規】

追究內、外場球員進出犯規時,應考慮「得利條款」。

3.
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或再觸球 時(不論是否故意或非故意觸球),應予放棄生還論。

4.
和比賽結束訊號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


 

發球權

1.
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2.
外場球員以手(限手指、手掌、手背)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撿球者不限本人)
【消極性觸球出界、故意延遲比賽,應「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3.
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雙手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4.
隔著端線或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

5.
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在中圈重新跳球。

6.
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之立即判決,如反而造成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予)判罰。但技術犯規部份應予追究。
2008-01-11 6:09 am
避球(Dodgeball)運動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l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l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臺灣因為早年受到日本統治之故,在日據時代已有躲避球運動。

新式躲避球規則(including 沙灘閃避球)

一、球 員:1.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二、時 間:1.每局比賽6分鐘,每局中間休息3分鐘,每局可暫停一次30秒。

2.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三、勝 負:1.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合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

四、跳 球:1.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

〈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撥球2次以上。

2.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3.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妨礙對隊時應判技術犯規。

4.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五、出 局: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踩線不出局僅以犯規論】。

2.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4.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六、違 例: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分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對內場球員互相傳球。

3.禁止同對外場球員互相傳球。

4.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四次為限。

5.通過對方內場之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6.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

7.擊中守對內場球員頭臉部時擊中無效。

8.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9.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

10.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

11.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

七、發球權:1.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

得發球權。

2.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消極性觸球出界

故意延遲比賽視為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3.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內在

該場區內任何地點將球擲出〈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收錄日期: 2021-04-14 19:04: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10000051KK0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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