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會怎樣處理?

2008-01-11 5:21 am
如果有個人死了,留下房子及農場,
沒有任何人繼承,
那麼政府會怎麼樣處理呢?
還是說就放著不動咧?~~~

回答 (3)

2008-01-11 5:35 am
✔ 最佳答案
如果人死後沒有繼承人又留有遺產時,將來主管機關會向法院申請

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並公告,讓有繼承權之人或債務人來向國

有財產局主張,若公告一定年限以後皆無人認領則收歸國家所有,

不過要完整跑完這個流程要5~10年
2008-01-11 7:06 am
在實務上, 如果是榮民會由退輔會辦理,至於一般人民,政府怎會知其有否繼承人呢,所以除非有人提出,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處理否則會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辦理,政府列冊管理必須等戶政稅捐通報地政事務所查明後,於每年四月公告3個月,若仍未繼承即國產局列管15年後拍賣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於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後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該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國有登記時,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加註﹁確依民法規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等字樣。
前項一定期限,民法修正前之規定為一年以上;民法修正後之規定為六個月以上。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指定之證明文件。惟大陸來台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由其主管機關以法定遺產管理人之地位管理遺產,大陸來台現役軍人死亡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為遺產管理人,無庸另聲請法院裁定。(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八四一六五五八號函)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變賣遺產時,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如遺產管理人係由法院指定,其遺產之變賣應經該管法院之核准。其於申辦被繼承人之抵押權塗銷登記,亦同。
遺產管理人執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之職務,無須經親屬會議或法院之許可。至於遺產有無荒廢喪失價值之虞,是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變賣時是否已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由遺產管理人切結自行負責。
2008-01-11 5:57 am
無人承認繼承 之民法相關規定

第 1177 條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 1178 條 (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與選任遺產管理人)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第 1178-1 條 (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第 1185 條 (賸餘遺產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準上
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參考: 民法

收錄日期: 2021-04-30 11:18: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10000015KK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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