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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添加劑是甚麼?
食物添加劑是指在食物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天然或人工製成的化學物質。香港法例規定,食物添加劑並不包括增強食物養份的維他命和礦物質或用以調味的鹽、香草或香料等。
食物添加劑的作用
食物添加劑主要作用包括延長食物的貯存時間,增加味道、香味,改善顏色,保存或增加食物的營養價值和促進食物的外觀,使食物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及貯存更方便,從而能向消費者提供各種價格合理、品質穩定的食物。
食物添加劑種類繁多,常用的種類包括防腐劑、食物色素、抗氧化劑、增味劑、香味劑、增稠劑、人造糖等。
使用食物添加劑的準則
使用食物添加劑要從消費者及製造商雙方的利益考慮。但由於添加劑的用途特殊,容易造成濫用,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在以下的情況,就不應使用:
1.用以掩蓋缺點,例如使用於已變質或腐壞的食物原料。
2.只求加強食物的色香味或延長貯存期,而使食物的營養價值嚴重受損或降低。
3.純粹為簡化或方便製造過程而加入添加劑,甚至捨棄良好的加工措施和衞生標準。
4.使用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物添加劑。
法例管制
當食物從業員考慮使用添加劑於某類食物時,他們必須確定擬用的種類及份量是否符合法例要求。
舉例而言,硼酸和水楊酸偶然會被發現於食物中作為防腐劑。這些用途實為法例所不容,因為進食了這些物品會對人體造成不良影響。又例如花紅粉及橙黃Ⅱ,它們都是工業用的色素,偶然會被濫用於糖果、紅薑、糕餅、燒味及齋類食品中。
由於會損害健康,所以法例禁止花紅粉及橙黃Ⅱ在食物製造上應用。
當使用認可防腐劑時,亦應留意所用的防腐劑是否准許在該種食品上使用,而用量也要合符法例所規定。例如苯甲酸、二氧化硫、硝酸鈉是法例認可的防腐劑,但是,它們只可用於某類的指定食物,而份量也有規定。
本單張並非法律文件,如欲需要更多資料,食物業人士可參考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所制定的下列規例:
1.食物防腐劑規例
2.食物染色料規例
3.食物攙雜(人造糖)規例
4.食物及藥物(成份及標籤)規例
查詢
若需要更詳盡的資料,可致電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監察及標籤小組查詢。
香港辦事處 2319 8604
九龍辦事處 2319 8607
新界辦事處 2319 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