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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其實指直選
首先基本法條文中的「普選」二字,在英譯版本是universal suffrage。政治學上「普選」的定義在於選民資格會否受到納稅額和性別的限制,與權力機關的產生辦法沒必然關係,更沒有特別規定選舉的形式與方法。然而,泛民主派現時提出「普選」的要求時,其實是要求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進行「全面直選」(direct election)。故此他們似乎將條文中「普選」二字解作「普及選舉」(popular election)。若我們將泛民主派口中的「普選」和《基本法》中的「普選」混為一談,則只會引起不必要誤會。
最重要的是,現時泛民主派所提出的「全面直選」並不是「普選」的唯一選項。我們必須知道,普選不一定代表全面直選,而是存在間接選舉乃至差額選舉的可能性,也不是代表整個權力機關都必須透過選舉產生。現在我們談論民主之時,通常只是集中討論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有時甚至只是探討整個政制內的其中一個立法機關之產生辦法。
以英國為例,上議院並非由選舉而是世襲委任制,下議院才由地區直選產生,再由下議院內的最大多數黨組成內閣,國家元首卻仍是沿用世襲帝制。然而,英國卻是不少人公認的君主立憲制民主國家。故此,不一定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均需由全面直選產生,才是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出路。
此外,每當我們談到政制發展的時候,由於代議政治與政黨政治有如一對雙生兒,大家都會談到政黨政治起來。然而,若將政黨政治與行政長官結合起來,則未必有利於香港社會的長遠發展。筆者認為,行政長官理應以社會各界意見為依歸,而不是執一黨之見的政治人物,因此香港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才會規定政黨背景的候選人在當選後必須退黨。
至於有些人要求行政長官以全面直選產生時,或許他們忽略了《基本法》第45條的條文。較早前樂鞏南先生亦在他的文章中,將第45條條文拿出來詳細解讀一遍,當中他提到條文內重要的一句「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其實很值得各位深思。
民主非一步登天
其實今次政府提出的「區議會方案」,乃是經過五次詳細諮詢而制訂出來的政改方案。當中提出的立法會「5+5」方案,更為香港的普選之路,尋找出了一個新的方向。我們只須細心想一下,既然全面直選並不是普選的唯一出路,就會發現立法會內一半功能組別的議席,將來倘若全由區議會間選議席所取代,相信這也是達至普選的另一路途。
我們在討論香港政制發展的問題時,需要記得《基本法》條文中的三個字眼:「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最終」。「實際情況」與「循序漸進」是兩者互動的,「實際情況」許可就「漸進」,「實際情況」不許可就「不漸進」,「漸進」之中有「序」。這個「序」既是「程序」又是「秩序」,更與「實際情況」不可分割,這才會使香港的政治體制「最終」達至普選。
泛民主派必須明白「一步登天」,乃是不切實際的行為。以溝通取代對抗,才有助於香港長遠的政制發展。誠然,泛民主派現在改為爭取「2012雙普選」確是一個好開始。不過,他們將來在2008年參與立法會選舉時,必會遇到一個難堪的情況:04年立法會選舉時泛民主派人士痛罵對手改為爭取「2012雙普選」是「轉」,他們這樣做又是否認為自己現在是「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