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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冇規定近視唔俾考,詳情你自己慢慢睇啦.
第二章
錄取
第五條
錄取條件
投考人只要符合第6/2002號法律規定的條件,尤其符合下列條件,才可獲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一) 具備擔任公共職務所要求的任用一般要件及有關任職能力;
(二) 具備本行政法規下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三) 不處於本行政法規第七條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第六條
特別錄取要件
一、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特別要件如下:
(一) 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
(二) 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三) 投考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者,須具備初中程度;投考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者,須具備高等學歷;
(四) 通過常識測試;
(五) 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六) 通過體能測試;
(七) 通過倘須進行的專業測試。
二、投考保安學員特別培訓課程優先具備的知識範疇,在許可開考的批示中訂定。
三、為着第一款(一)項的效力,錄取日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所指的最後排名名單公佈日。
四、透過保安司司長批示,對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三十歲以上投考人的人數,可設定限額。
第七條
不獲錄取的情況
一、投考人處於下列情況,不獲錄取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
(一) 投考人因故意犯罪而被判罪或投考時處於被指控或被宣示犯了相同性質的犯罪;
(二)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投考人曾被免除工作或被處以開除性質的紀律處分;
(三)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投考人在過去各期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中曾被開除;
(四) 投考人的公民品行顯示不符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特別要求的道德品行、公正及信任。
二、為適用上款(四)項的規定,須考慮可能存有的警察紀錄,以及任何備有的資料,但不影響投考人的聽證權,該權利須自獲悉取消其投考資格意向日起計的三個工作日內行使。
第八條
要件的證明
一、錄取的一般要件及任職能力是以一般法就有關擔任公共職務的任用所要求的方式證明。
二、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特別要件,透過下列方式證明:
(一) 第(一)項所指的要件,透過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
(二) 第(二)項所指的要件,由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根據本行政法規附件A所載的不及格表的規定證明;
(三) 第(三)項所指的要件,透過出示學歷證明書或同等文件證明。
三、第六條第一款(四)至(七)項所指的要件,由按本行政法規規定所組成的典試委員會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