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一問~~

2008-01-08 5:49 am
我想問下, 我有18日大假, 如果辭職時, 可以選擇last一個月扣返大假, 提早走人!!
另外, 可唔可以照返足一個月, 那18日大假就比返錢我??
勞工處又有否這樣的條例呢??

回答 (3)

2008-01-08 7:26 pm
✔ 最佳答案
其實,法例規定,放年假是要經公司批準.
如果公司沒有問題,給你放假,那就沒有問題.
不過,你就沒有可能強行要求公司批準你放假,早走18日.

如果離職,當然那18日會成為工資.

法例57章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2008-01-08 6:24 am
兩樣都可以,要同公司溝通,不過如果提早走人公司會扣除津貼,後者較好
2008-01-08 6:22 am
其實最後一個月叫做代通知金, 照勞工法例來說, 雙方解除僱傭合約係需要一個月前通知, 僱主可以在這一個月找新伙計,而呢一個月舊僱員係唔可以用年假來扣, 個個係咁扣年假咪即係無預早通知期? 所以勞工署的規定是"唔得", 但有好多僱主都無所謂,可以比你提早走, 但薪金照計到月尾.(一來知你無心機做, 二來可能怕你玩嘢刪改電腦資料啦?)
因此你們雙方如能達成協議的話, 根本就不用告到勞工署, 你估政府d人好得閒睬你咩???
勞工署電話: 2717 1771 希望幫到你啦!


收錄日期: 2021-04-14 18:14: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107000051KK0406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