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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俗稱 "行騙"):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 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 財產,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就本條而言 “欺騙手段”(deception)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 行為(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作出的任何欺騙手段(不論是蓄意或是罔顧後果), 包括與過去、 現在或 將來有關的 欺騙手段, 以及與使用該欺騙手段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欺騙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