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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咗例啦,以前係十六歲,2007年10月1日起,新嘅道路交通法生效,18歲先可以考牌*(重型車要21歲).
第八十一條
獲取駕駛執照的要件
一、為獲取機動車輛駕駛執照,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年滿十八歲,但獲取重型汽車駕駛執照者,除補充法規訂定的特別情況外,必須年滿二十一歲;
(二)具備必要的體格及心理條件;
(三)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逗留的證明文件;
(四)懂閱讀及書寫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
(五)並非正在接受禁止駕駛的處罰;
(六)並非處於第一百零八條所指任一狀況。
二、為獲取駕駛執照,投考人尚須通過有關駕駛考試。
三、投考人能合理解釋其無法符合第一款(四)項所指要件而申請豁免時,主管實體如具備條件以投考人懂閱讀及書寫的語言安排駕駛考試,則可豁免該項要件。
四、可按補充法規的規定,以被視為等同駕駛執照的文件換取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