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條例??????????

2008-01-06 7:29 am
上一手業主已買給比下一任業主,由上一手業主所簽出的租約未滿,而租客亦未能找到地方搬,下一任業主打算自住,可唔可不履行該租約(下一任業主買時唔知有該租客存在)

回答 (2)

2008-01-06 7:59 am
✔ 最佳答案
那要看你們的買賣合約,如果是連租約賣,新業主會收取舊業主的租客按金,新業主亦必須完成租約。
現在這不只是新業主的問題,也是租客與舊業主的問題。按道義和責任上,新業主有必要不少於一個月前通知租客,好讓人家有時間找地方搬。(難道要人家露宿街頭嗎?)
租客亦會聯絡舊業主,至少也要取回租約按金;如租約並未約滿,又或沒有一個月前通知租客,租客可以入稟小額審判署向舊業主追討,亦可以將該單位釘契。如果買賣中途被釘契而不能完成交易,新業主可向舊業主追討雙倍訂金、買賣律師費、地產佣金及其他雜項;更可以申索之後買貴了單位的差價(這很少人會這麼做,因為會加長審判時間)。
如果舊業主有什麼蓄意隱瞞,而導致新業主不能收回單位,亦可以向舊業主提出控訴,追討一切損失;除上述費用之外,亦可包括未能入住單位前的租屋費,以及附加利息費。
2008-01-06 7:41 am
不可以, 因為已簽約, 舊業主好似要在賣樓前(唔知幾多個月) 通知租戶該物業會出售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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