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一問

2008-01-05 9:01 pm
事務律師、大律師、普通律師有咩分別?

回答 (1)

2008-01-05 9:23 pm
✔ 最佳答案
事務律師 ( 律師 )

事務律師(solicitor) 是按照英國法的傳統對於不出庭的主要從事非訴訟業務的律師的稱呼,也被成為律師,以區別於大律師(即訟務律師)。

在香港,事務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這種規定在英國本土已經逐漸被廢止,1990年後有不少事務律師獲准可以作為訟務律師在較高級別的法庭發言,稱之為 Solicitor Advocate。

而事務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或合伙形式以律師事務所(又稱律師行)名義經營,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務律師都是由律師行聘用。

訟務律師 ( 大律師 )

訟務律師 (Barrister) 或大律師,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大利亞、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訟務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但是按嚴格的法律原則說,訟務律師並不受當事人直接僱用,他們出庭不過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幫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訟務律師也一般必須以個人身份行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而不能隸屬於任何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在香港,訟務律師一般以個人獨資形式經營,自負盈虧,但為了減省開支及更有效利用資源,大律師一般都會群集開設辦事處,成為 律師樓,共同分擔包括設立圖書館等費用。



簡單來說,事務律師與出庭律師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資格代表當事人在法庭發表代理或辯護意見。在實行這種律師分工的國家,一般是由當事人直接找到事務律師,然後由事務律師聘請訟務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進行訴訟。


你所說的普通律師應該就是事務律師,
因為香港行使英國所用的普通法系,律師只分為訟務律師及事務律師兩類。

英國的律師制度

英國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迥異於其他國家的律師制度:

訟務律師 (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事務律師 (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兩者的資格取得、訓練、執業範圍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傳統上兩者能夠處理的事務範圍涇渭分明,只有訟務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但由於法律事務的日趨複雜,兩者處理的事務時常所重疊,再加上此種區分方式造成對當事人的不便以及費用,自1980年代起,對於英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呼聲逐漸出現,目前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當事人出庭。

相關改革的法律包括1990年The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年的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其後,David Clementi所提改革方向,主張1.放鬆對於律師執業的限制,以促進其競爭力,但2.改善對於律師的管理制度,以避免服務品質下降,也得到英國政府的支持。

英國律師的養成,約可分為三個階段:academic stage, vocational stage,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詳細的資料以及統計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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