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idcard/bookregidcard.htm
倘若你於香港智能身份證換領計劃的指明限期內身在香港,但還沒有換領智能身份證,此服務並不適用於你。你應盡快親身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提出申請。
若你屬於以下任何一類人士,你便可使用此服務:
年滿18歲申領成人身份證人士;
年滿11歲申領兒童身份證人士;
遺失、毁滅、損壞或污損身份證人士;
更改身份證登記資料人士;
新來港人士;或
於香港智能身份證換領計劃的指明限期內不在香港的人士 (即出生於1985年或以前、1990至1992年或1997至2003年,並持有於2003年6月23日之前簽發的香港身份證人士)。
逾 期 的 申 請
已 錯 過 指 明 換 證 限 期 而 仍 未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的 巿 民 , 須 盡 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
任 何 人 士 若 因 不 在 香 港 而 未 能 在 指 明 限 期 內 換 領 身 份 證 , 應 在 返 港 後 30 天 內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補 辦 換 證 手 續 。
申 請 時 須 要 遞 交 的 文 件 *
18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如 果 申 請 人 手 持 的 是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載 有 "***" 符 號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或
於 1999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簽 發 而 又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號 "R"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在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時 , 只 需 出 示 現 有 的 身 份 證 。
如 果 申 請 人 不 屬 於 上 列 類 別 人 士 , 他 / 她 必 須 出 示 他 / 她 現 有 的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他 / 她 的 香 港 居 留 身 份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