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不認識的人被控告刑事罪, 我是當時唯一目擊者, 當天於警署有落口供, 但沒有收到法庭傳票, 而被告希望我出庭作証, 請問:
(1) 我是否有責任/必須出庭作証?
(2) 其實審訊當日我剛巧有工務在身而要離港出差, 公司希望我不要上庭作供或要求審訊延期, 但因我是除原告及被告以外當時唯一在場的人, 而我亦清楚被告並沒有做過原告所控告的事, 並希望於庭上道出所見的真相, 請問我是否可以:
- (於公司方面) 堅持於原定日出庭作証?
- (於法庭方面) 要求審訊延期?
(3) 如最後我堅持於原定日出庭作証, 而公司因我要請事假而要扣除我的工資以及勤工, 我是否可以拒絕被扣工資/勤工, 或從其他法律途徑獲得被扣工資/勤工的補償?
Thank you in adv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