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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六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六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
立法會議員就任時應依法申報經濟狀況。
第六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四年。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因為係由澳葡政府年代過渡過黎.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當日零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典禮上,二十三位立法會議員依法宣誓就任,隨即展開午夜立法工作,開啟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任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