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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解放軍取得國共內戰主要戰役的勝利,控制了中國大陸;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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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
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簡稱中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首都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面積約960萬平方千米(無確切官方數字),是世界上面積第三或第四大國;其中,陸地面積僅次於俄羅斯,居世界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逾13億,約佔全球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2006年,中國大陸(不含港澳)的國民生產總值超過2.6萬億美元,是繼美國、日本、德國後,全球第四大經濟體;依購買力平價計算則為10萬億美元,居世界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關於國旗、國歌和年號: [ 義勇軍進行曲 ] 是十餘年來在中國廣大人民的鬥爭中最流行的歌曲,已經具有歷史意義。採用《義勇軍進行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時的國歌而不加修改,是為了喚起人民回想祖國創造過程中的艱難憂患,鼓舞人民發揚反抗帝國主義侵略的愛國熱情,把革命進行到底。這與蘇聯人民曾長期以《國際歌》為國歌,法國人民今天仍以《馬賽曲》為國歌的作用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由清華大學建築系教授林徽音與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組的設計小組集體創作,1950年6月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並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確定為國徽。國徽於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公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說明》:「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穀穗和齒輪,齒輪中心並交結著紅綬;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金色天安門,城樓上方的四顆小五角星以半弧狀環繞一顆大五角星,國徽四周為穀穗和齒輪。齒輪和穀穗象徵中國的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天安門象徵中國人民的鬥爭精神,而五顆星則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大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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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一般是指被某一國家正式确定并對外公布的用以代表本國的歌曲。因此,國哥与國旗、國徽一樣,向來都被視為一個國家所擁有的最主要的標志与象征。每一個國家的任何一位公民都應當義不容辭地熱愛本國國歌,尊重本國國歌,并且自覺地維護其尊嚴。
不僅如此,在涉外活動中,本著相互尊重与平等的原則,基層公務員還須有意識地對其交往對象所在國的國歌表示應有的尊重。尊重對方的國歌,實際上就是尊重對方所代表的國家。
國歌禮儀,通常指的是對國歌表示尊重的一系列規范性做法与國際慣例。鑒于國歌在國內外交往中都發揮著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基層公務員有必要對國歌禮儀全面加以掌握。
在任何時候,基層公務員均應主動維護我國國歌,并對其表示應有的尊重。在涉外活動中,則還須對外國國歌表示同樣的尊重。
1.尊重我國國歌。尊重我國國歌,是對基層公務員所提出的起碼要求。在實際行動上,基層公務員必須時時注意對我國國歌表示應有的尊重。
當國歌演奏或演唱之際,不允許走動、嬉笑打鬧、交頭接耳,或接打移動電話。不允許鼓掌、擊節、吼叫、蹦跳或者手舞足蹈、搖頭晃腦。
在場的任何基層公務員均應向國歌肅立致敬。其具体做法是:起身端立,目視前方,雙手下垂,神態庄嚴,聚精會神。不允許稍息、端臂、彎腰、垂首或者瞻前顧后、東張西望。除身著制服者之外,一律應當脫帽,并摘下太陽鏡。若升國旗与奏國歌同步進行,當國歌演奏時,應目視徐徐上升的國旗,向其行注目禮。按慣例,身著制服的公安干警應向國旗行舉手禮。
一般而言,演奏國歌時,應同時默唱或放聲高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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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機構中的一種。「國家主席」職務自1954年開始設立;1975年通過的《憲法》,決定取消「國家主席」的職位;1982年後重新恢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兩屆。《憲法》同時規定:國家主席必須是年滿45周歲並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界定了主席的職責與義務。主席的主要權力包括,根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它組成人員、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動員令、授予國家勳章;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批准或廢除與外國締約等。
按《憲法》,主席職務僅僅是象徵性的國家的元首,虛位元首。如果主席同時任別的職務,其實際權力則來自其他職務,自楊尚昆開始,國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軍委主席或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憲法》的頒佈,此時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職;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第二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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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
2003年3月15日
現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腦。
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理負責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憲法對國務院賦予的職權行事。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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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
2003年3月16日
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