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要三個月通知,唔公平,請幫忙,急急急!!!

2007-12-30 8:42 am
本人在11月入職某間美容集團,合約列明底薪6K,勤工6K另加佣金,如要辭職需要3個月通知,否則需賠償3個月基本薪金,近日本人辭職並要求即日生效亦願意賠償3個月底薪(即18K),但公司反說基本薪金應為底薪+勤工(即36K),更說勞工法例僱主有權追討僱員在職期間平均收入,即我平均收入2XK x 3個月(即6XK),大家認為基本薪金是否等如底薪?另外合約已有列明賠償準則,又可否再用勞工法例作為準則呢?如果依照勞工法例正常只需一個月通知,佢宜家將僱員合約及勞工法例一拼計算作賠償,又得唔得呢?請大家幫幫忙.....................!!!!!!!!!!

回答 (5)

2007-12-30 6:41 pm
✔ 最佳答案
3 個月既基本薪金即係 3個月底薪(basic salary). 我以前份份工如果計1 個月代通知金都係計底薪. 你可以質疑你老闆 : 勤工是返足工既先有既, 如果你無再返工, 何來勤工獎? 同樣道理, 佣金都係你幫公司賺到錢, 公司分比你既獎勵, 如果你辭左工, 離左職,又如何幫公司賺錢呢? 所以代通知金唔應該包括勤工及佣金.

勞工法主要係保障雇員既權益, 如果雇主同雇員簽既合約標準係低於勞工法, 合約會
自動失效既!所以如果合約好過勞工法,你可以接受, 差過勞工法可以不理.
我個blog, 多多指教^^
http://steve-at-atstuno.blogspot.com
建議去勞工處搞大佢, 老闆其實唔想搞臭自己個名.^^
以下係勞工處既聯絡方法 :
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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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10:56:38 補充:
http://www.labour.gov.hk/faq/cap57d_whole.htm 可以用下面理由唔比代通知金:僱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合 理 地 恐 懼 身 體 會 遭 受 暴 力 或 疾 病 危 害; 受 僱 主 苛 待; 或 已 受 僱 不 少 於 五 年, 並 經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目 前 的 工 作。
參考: 自巳
2007-12-31 12:53 am
其實你唔應該在此問,因為沒人幫到你,你要正確答案一定要找勞工處
我所知你現在合約係2方簽合約,已經唔係一般問題,現在你公司係同你用合約字眼出難題,,
(合約列明底薪6K,勤工6K) 此句好唔清晰,字面係基本薪金應該係,因為你沒佣金,你公司也會出12k給你,所以你快d去問下勞工處
參考: 個人意見
2007-12-30 10:26 pm
搏佢炒你囉!調返轉如果佢炒你又洗唔洗賠三個月俾你呢?
2007-12-30 5:31 pm
你應該去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去解決問題,
一般這類合約不能生效,一切以勞工處既勞工法例為準,
即是離職一個月通知已經足夠,
當然雙方有合約的,例如這員工離職會導致公司損失超過三個月工資的損失,
而另有另一份合約在先證明公司會賠償這損失,
能說服勞資審裁處的法官,這就可以成立.
但你的個案只是6k底薪,做 sale 之類的工作,
不存在事關重大的商業機密,這三個月代通知金賠償是不合理的,
要賠償的機會不大.
2007-12-30 1:24 pm
最簡單就係問勞工處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50: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30000051KK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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