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安條例,,唔該有心人入黎答下我

2007-12-29 9:56 pm
之前,,我去沙頭角,,
但係張禁區紙係禁止進入中英街的,,
個日我就岩岩企左係中英街同沙頭角之間的邊界,,
就係企左係個牌旁邊,,
之後就俾警察捉左,,話我犯左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8 1b)
而家仲搞到要上庭
大家認為有冇得打!?,,申請法援又批唔批!?
我自問冇本事俾咁大筆律師費,,
我應該點做好!?
更新1:

TO peterchan7708 咁如果我認罪,,使唔使坐監呢~?

回答 (1)

2007-12-30 3:45 am
✔ 最佳答案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8條1b段 - 禁止無許可證出入禁區:
任何人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1. 有無得打, 係睇個官信個警察定信你. 除非佢影咗你相, 或你証明到你無進入中英街, 否則係各執一詞. 但個官會話, 個警察三唔識七, 無理由屈你.
2. 呢單係裁判法院簡易程序案, 法援署唔會批法援俾你. 因為裁判法院有免費的當值律師.你早d去法庭揾佢就得. 如果你自問無犯, 咁當然唔認罪啦. 咁小事就算打輸左都係罰錢, 唔使坐監嘅.真係無做咪博一博囉.

2007-12-30 11:29:18 補充:
當然唔會判坐監. 法庭鐘意人認罪. 如你認罪會罰款$500-$1000.唔認罪而打輸咗會罰約$1000及堂費約$1000.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8: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29000051KK0200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