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疑問??????

2007-12-29 3:04 am
我現在這份新工做到三十一號就滿兩個星期
但我現在想辭職 我想問在勞工法例中
我是否要提早一個月或七天通知公司?

回答 (3)

2007-12-29 4:28 am
✔ 最佳答案
有關你的問題,可以到以下網址找庶的答案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在試用期內頭一個月是無需通知期
在試用期一個月後7天通知
在滿試用期後要一個月通知

**如果你的工作真的太不合適你,就請不要完試用期才呈辭,因勞工法例定明,如僱只合約有明確規定是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若沒有明確定明,不少過1個月通知。
參考: 勞工處勞工法例
2007-12-29 5:19 am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 合約必需訂明終止合約的期限 (即滿試用期首月, 2-3月及試月期後)的代通知期. 這是合約必須有的, 若果是口頭合約便要根據勞工署的基本要求, 首月1天, 滿首月後七日通知.
2007-12-29 3:35 am
因為你已經過了頭一星期,現在辭職是要預先通知的。至於要提前七天還是一個月的問題,要看你入職時的合約,如果有標明的話便依合約的通知期。如無的話,多數以七日為準。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19 00:08: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28000051KK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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