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類別: 貨物買賣
題目: 免 責 條 款 和 消 費 權 益
內容: 多年來,社會人士不斷地指責香港法律,對消費者的權益,缺乏足夠的保障。關於消費者的法律權益,當然是指在購買貨品或服務的事情上,香港法律,對商業上的貨品或服務銷售和消費者的貨品或服務銷售,其處理方法是有很多不同之處的,就以貨品銷售法(Sales of Goods Ordinance)為例,法例對消費者買賣所提供的保障便有很大分野,尤為明顯的是關於免責條款的管制問題。
在消費者買賣上(Consumer Sales),貨品銷售法規定賣方無權以合約方式將有關貨品的可銷售品質(Mercatable Quality)和適用指定用途(Fitness for the Purpose)採取免責上的處理。所謂免責處理(Exclusion of Liability),即是指賣方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用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將責任豁免,換言之,即使消費者在購買一件貨品時,賣方有事前的聲明,對買方也無從起到任何約束力,從法律上說,這等免責條款是無效的(Void in Law)。
但在商品交易或國際貿易上則有所不同,因為根據貨品銷售法第五十七條,只要條款本身在各等環境下,顯示是合理及公平(Fair and Reasonable)的話,條款便稱得上為有效。
上述分野是基於在商品交易上,雙方有較為平等的實力,而消售者的實力相對於銷售商來說,則距離較為顯著。當然,我們亦可以指出,這是基於一項新興的價值觀念,亦即是消費者權益(Consumers' Rights)而致,以至「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