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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僱傭條例》是規管本港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自1968制定以來,經大幅修訂,目前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工資保障
休息日
有薪假日
有薪年假
疾病津貼
生育保障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僱傭保障
終止僱傭合約
保障僱員不會因參與職工會活動而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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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abour.gov.hk/legislat/ content
僱 傭 合 約
1.1 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是指僱傭雙方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的協議,包括學徒訓練合約。{Ch.57: S.2(1)}
僱傭合約如以書面方式訂立,則僱主須向僱員提供一份該合約的副本。僱主如違反此項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0。{Ch.57: S.44(3)、S.63D}
僱傭合約如並非以書面方式訂立,則僱員可以書面方式要求僱主提供一份通知書,至少載明工資額及工資期、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年終酬金(如有的話)的款額及酬金期。僱主如違反此項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0。{Ch.57: S.44(1)、(2)、S.63D}
1.2 《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
《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不論是從事全職或兼職、長期或短期、體力或非體力勞動的工作,亦不論收入多少),但不適用於以下類別的僱員:{Ch.57: S.4}
(i) 本身是僱主的家庭成員並與僱主一同居住的僱員;
(ii) 按《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指的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
(iii) 按《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合約受僱的僱員;及
(iv) 在並非於香港註冊的船隻上工作的僱員。
《僱傭條例》有關工資、年終酬金、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的條文適用於根據《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Ch.47: S.48}
1.3 僱傭合約與承辦合約的分別
就如何辨別僱傭合約及承辦合約,《僱傭條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該等因素並非唯一及決定性的):
(i) 對服務提供者的控制(如工作時間及假期的安排、工作的指派及監管、工作表現的評核等);
(ii) 工具及用品的提供及擁有(在正常情況下,僱員無須自備工作所需的工具及用品,對該等工具及用品亦沒有擁有權);
(iii) 財政風險的承擔(僱員無須承擔僱主財政上的損失);
(iv) 服務提供者可否自行僱用人手以完成合約指明的工作;及
(v) 工傷補償保險的投購(僱主須為每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Ch.282: S.40})。
1.4 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在任何期間連續受僱至少4星期,而每星期工作至少18小時(簡稱「四‧一八」),則該僱員在該期間便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Ch.57: S.3(1)、Sch.1}《僱傭條例》大部分的條文祇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在決定僱員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時,如僱員基於以下原因而缺勤,該等缺勤的時間須視為僱員工作的時間:{Ch.57: Sch.1, Para. 3(2)}
(i) 疾病或受傷(缺勤超過48小時者須有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作為證明);
(ii) 僱傭雙方的特別安排,如事假或停薪留職;
(iii) 法律規定,如擔任陪審員;或
(iv) 行業或公司的習慣,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
僱員受僱期的連續性不會因僱主轉讓業務經營權而中斷。{Ch.57: Sch.1, Para.5}
任何就僱員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爭議,僱主須承擔有關舉證責任。{Ch.57: S.3(2)
1.7 抵觸《僱傭條例》的合約條款
僱傭雙方除了受僱傭合約的條款所保障及限制之外,同時亦受《僱傭條例》的條文所保障及限制。{Ch.57: S.69}
僱傭合約中任何條款(即使僱傭雙方均同意)如導致或可能導致僱員喪失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的任何權益或保障,或抵觸《僱傭條例》任何條文,均屬無效。{Ch.57: S.69、S.70}
任何較法定權益或保障優厚的條款並不受《僱傭條例》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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