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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機構,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依據馬克斯·韋伯的定義,國家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權。因此國家包括了一些機構如武裝部隊、公務人員或是國家官僚、法院、和警察。在國際關係的理論上,只要一個國家的獨立地位被其他國家所承認,這個國家便能踏入國際的領域,而這也是證明其自身主權的重要關鍵。
雖然國家一詞通常廣泛用以稱呼所有政府機構或統治行為—古代或現代皆然,但現代國家制度的許多特色要直到15世紀的西歐才開始出現。
在20世紀後期,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人民和資本的流動性、以及許多國際機構的崛起使得國家的行動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過,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依然擁有著基礎的政治層次。也因此,國家是政治學研究裡最主要的領域,而對於國家的定義也經常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
在政治社會學裡,卡爾·馬克思和馬克斯·韋伯的理論通常傾向於放寬國家的定義,以增加對於擁有強迫力量的機構的重視。
自從19世紀後期以後,全世界所有可居住的土地都已經被各國劃分了;但在這之前,大量面積的土地要不是無人居住,便是尚未有國家宣稱其主權,又或者只有遊牧民族居住。到了現在,全世界已經有超過200個國家存在,其中絕大多數國家都是聯合國的成員國。
古代的國家
在西方世界裡,國家的歷史開始於古希臘。在古代時,國家有著許多形式,例如希臘時代的國王和軍隊,或者是羅馬的皇帝和貴族。在前4世紀以前的希臘城邦時代,社會的自由人會被授與公民權,這些城邦的「民主」一直持續到亞歷山大大帝時代逐漸被各王國攻佔或殖民才結束。
相較之下,羅馬並沒有採用直接民主,但卻從君王體制發展為共和國體制,由羅馬貴族主導的元老院進行統治。希臘的城邦國家促成了直接民主的概念,而羅馬則促成了羅馬法裡的概念,以及區分私人和公共領域的概念。
封建歐洲的國家制度
羅馬帝國的瓦解使得原有的帝國土地被各地的貴族所分割,這些貴族在政治上、司法上、和軍事上的角色都與經濟生產的組織一致。在中世紀早期,西歐國家的權力被封建制度化,地方的財產所有人經由向領主宣示效忠而獲得土地,並獲得政治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依據馬克思主義的說法,他們的地產便是社會的基礎經濟單位,也等同一個國家。
封建歐洲的國家制度則是由封建主和君王組成的不穩定架構。君王在形式上是主權的首腦,但實際上卻沒有絕對的權力可以進行統治;相反地,貴族和君王間的關係是由不同程度的從屬關係所調解的,也沒有稅賦的中央制度。這種情況確保了統治者都必須得到領土內每個地主的「同意」。而羅馬天主教教會則擁有與統治者同等的立法權力,而不需附屬於現世的權威。因此「現代國家」的概念在中世紀封建時代仍尚未出現。
現代國家
「現代國家」作為一種由最高政治權力和既定領土所組成的權力架構,一直要到15世紀後期才開始於西歐發展,並且在獨裁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崛起中達到高峰。
幾個歐洲的君王國家—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英格蘭、哈布斯堡王朝統治下的西班牙、和波旁王朝統治下的法國都展開了各種增強中央集權和經濟控制的計劃,他們逐漸發展出許多在今天被稱為「現代國家」的特色。這種中央集權的過程牽涉到政治邊界的劃分,歐洲的君王們逐漸擊敗其他的權力來源—例如教會或勢力較小的貴族。取代了封建統治下分散的制度,改以大規模、統一的國家來統治逐漸浮現的既定領土。這個過程使高度的中央集權得以發展,並逐漸增加專制君王統治的官僚政治形式,在17和18世紀,現代國家制度的基本特徵已經形成,包括了常備軍的制度、中央的稅賦制度、外交關係和長駐的大使館,以及國家經濟政策的發展—重商主義。
文化和民族的同質化在現代國家制度的發展裡也扮演了顯著角色。自從專制主義時代以來,國家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以民族作基礎所組織的。不過,即使是在種族同質化最深的社會裡,國家和民族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因此國家經常主動促進民族主義以強調國民對共同的象徵和民族的認同。
也是在這個時期,「國家」一詞開始被政治論述採用。不過這一詞的起源依然具爭議性,馬基維利通常被認為是第一個運用國家概念的人,他在1532年出版的君主論一書裡以國家一詞來稱呼擁有領土的主權政府。不過,對於國家的主權概念要直到托馬斯·霍布斯和約翰·洛克等英國思想家的年代才出現。
在今天,馬克斯·韋伯對於國家的定義最具權威,韋伯強調國家擁有使用肉體暴力的工具和其合法性的壟斷。依據偉伯的說法,如果沒有一個社會機構能壟斷一定領土內使用暴力的合法性,那麼這個社會將很快陷入無政府狀態。
自從韋伯以來,大量的文字作品都論述了「現代國家」的形成過程。馬克思主義的學者宣稱國家的形成主要是因為利益和社會等級的鬥爭,而非馬克思主義的學者—如偉伯和艾彌爾·塗爾幹的流派則強調非社會階級的參與者。另一個問題則在於國家的形成究竟是由內部動力和衝突所推動的,或者是由國際的動力如戰爭、帝國主義、或經濟支配所造成的。馬克思主義者通常主張,在這個過程中資本主義的浮現是重要的標誌,這也與民族國家的形成相符合。
國家和公民社會
由於在國家發展的過程中,各種部分的公民社會擁有越來越多接觸國家機構和發展公共政策的角色,國家的界線也越來越難以區分。國家的界線總是在改變著,舉例而言,如私有化、國有化、和新的管制機構的創立。半自治組織的本質經常含糊不清,在判斷他們究竟屬於公民社會還是國家的問題上也引起政治學家們之間的爭論。
在尤爾根·哈貝馬斯論述公共領域的概念裡,他將公民社會定義為在國家制度之外的公共利益功能。相較之下早期的西方哲學家,如托馬斯·霍布斯和黑格爾,則強調國家超越社會的地位。
一些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家,例如安東尼奧·葛蘭西(Antonio Gramsci),則全盤質疑在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區分,他主張國家是由許多社會的部分所結合而成的。而路易·皮埃爾·阿爾都塞則主張公民社會的組織如教堂、學校、甚至是工會都是組成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因此,在一個國家的社會裡存在著許多團體,這些團體在原則上是自治的,但仍需依賴國家的支援。
國家和超國家主義
國際關係理論家通常假定世界上存在著一個國際系統,國家們進行各自的策略盤算,推估其他國家可能採取的行動。從這個觀點來看,涉入國際系統的國家將會面臨外部和內部安全以及合法性的兩難困境。最近以來「國際共同體」一詞被用以稱呼那些建立了國際規則、常規、和制度的國家們,這些國家以此來引導他們之間的關係。國際法、外交、正式政權、和組織的根基也從這裡衍生。
20世紀後期,全球化的現象也引發了關於國家是否能保持主權的行動自由的爭論。全球化限制了國家在某些領域的行動自由,尤其是在西歐國家,最突出的例子是歐盟所進行的整合。
國家和國際法
國家地位的法律標準是不明確的。通常這方面的法律都被政治情況所左右。不過,在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經常被引述,這份公約的第一項條文聲明:
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應該必須擁有以下條件:(1)固定的人口;(2)既定的國界;(3)政府;(4)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