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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保障發展簡史
香港自開埠至六十年代以來,政府為怕華南人口會因為香港有人道救濟而湧至等,一直對社會保障都以救災為主,忽視社會發展,沒有人口統計,亦沒有政黨壓力團體催促和威脅,故在四十年代,社福之經費每年也不超450萬港幣。
直到六七年,政府才正式的研究香港的社會保障:
政府於一九七一年開始公援制度;
政府在七三年公佈了第一份社會福利五年計劃,有所謂的老弱津貼,但老人津貼的申請資格郤定在七十五歲後,到七七年才改至七十歲;
到了七六年,因受許多社團的壓力,政府通過放寬公援領取資格,容許有失業綜援。於一九九八年公布綜援檢討報告,推行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及削減三人以上綜援家庭金額;
公援金額自成制以來,一直要到八一年才作增加了廿五個百份比,之後要在社團的不斷壓力下,才慢慢略作提升,但始終不足令領取人士可過合理水平的生活。綜援金額在九二年及九八年的金額分別為工資中位數的12.8%及25%;
在工傷保障方面,政府要於八二年略為高賠償金額,並通過要僱主為僱員強制購買保險制度。但由於訢訟時期長,傷者往往要經幾年才可獲得賠償。
綜 援 制 度 始 自 一 九 七 一 年 , 經 歷 過 多 次 重 大 的 變 遷 。 先 是 有 七 七 年 的 《 綠 皮 書 》 , 近 年 則 有 九 一 年 發 表 的 《 社 會 福 利 白 皮 書 》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變 遷 是 在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外 , 增 設 特 別 補 助 金 和 多 類 特 別 津 貼 , 例 如 高 齡 、 傷 殘 和 健 康 欠 佳 等 , 以 照 顧 各 類 受 助 人 的 特 別 需 要 。 另 一 個 改 變 是 八 一 年 全 面 上 調 援 助 金 。 此 外 , 政 府 於 九 二 年 檢 討 有 關 制 度 , 並 將 原 來 的 名 稱 「 公 共 援 助 計 劃 」 ( 簡 稱 「 公 援 」 ) 改 為 綜 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