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不論月薪﹑日薪﹑件工或時薪僱員,若符合連續性僱傭契約的規定, 即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 僱傭合就係屬於連續性合約:
如遭僱主即時解僱(不包括犯嚴重過失而遭解僱者),可追討解僱代通知金;
如合約無訂明通知期,則代通知金不得少過一個月;
如有訂明者,則代通知金不得少於七天。
參考資料:
http://www.swd.org.hk/04law/swdmenu04.htm
因此, 你需要留意的事項:
1.) 你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情況?
2.)僱主可於正常發放薪酬日的7天內, 發放有關的薪金。例如, 僱主慣性是每月的首日發放工資的;因此, 縱然有關的僱員, 在月中被撤職, 仍然可安排在下月初, 收取有關款項。
3.) 若僱主沒有適當地履行發薪的責任, 可到就近的勞工處, 尋求追討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