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乜野係兩稅合併?

2007-12-18 8:19 pm
如題, 有無人知道其實係點架呢?
更新1:

多謝兩位回答先.. 請原諒我發問得唔清楚... __

更新2:

其實係想問大陸對國內企業既稅.. 叫兩稅合併, 係邊兩種呢? 對咩企業會最有利呢? 形式又係點架呢?

回答 (2)

2007-12-18 8:48 pm
✔ 最佳答案
夫婦合併評稅以及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a)合併評稅抑或是分開評稅?

分開評稅:
丈夫與妻子會被當作獨立的個別人士。每人須各自遞交報稅表;申報入息;申索開支(和扣除額);以及繳納稅款。

合併評稅:
每人仍須各自遞交報稅表;申報入息;以及申索開支(和扣除額)。

不過,如選擇合併評稅能使夫婦兩人整體所須繳交的稅款減少,則本局只會根據兩人合計的總薪俸入息來計稅,並向收入較高的一方發出稅單,要求他/她繳交稅款。

b)須符合選擇合併評稅的條件

選擇合併評稅的納稅人必須是已婚夫婦,兩人均同意選擇合併評稅,並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夫婦兩人在申請合併評稅的課稅年度,都有應課薪俸稅的入息。

(c)選擇合併評稅的好處

分開評稅

如夫婦其中一方的入息少於他/她應得的免稅額,採用夫婦分開評稅便會有剩餘的免稅額。

假如選擇合併評稅

入息和免稅額都會合計,評稅主任會從他們的入息總額中扣減已婚人士免稅額。

因此,如夫婦二人合併評稅所須繳納的薪俸稅比各自分開評稅為少,你和配偶須在報稅表一同簽署選擇合併評稅。如合併評稅不能為你們減省稅款,評稅主任仍然會向你們夫婦二人分別發出稅單。

(d)選擇合併評稅的期限

無論選擇或取消合併評稅都有時間限制。當你取消選擇合併評稅後,你便不能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再次選擇合併評稅。

(e)怎樣提出合併評稅的申請

由於夫婦二人都要在申請年度有應課薪俸稅入息及雙方必須同意申請合併評稅,所以兩人須各自提交一份填妥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

提出有效的申請

夫婦二人必須最少在他們其中一方的B.I.R.表格第60號(通常兩份報稅表都應有雙方的簽署)上同時簽署;以及在二人同時簽署的報稅表第4.4部的方格34內加上“P”號。

如在填寫B.I.R.表格第60號時沒有提出申請

夫婦二人須一起於限期內向稅務局提交書面申請。

當納稅人在填寫報稅表時未有提出申請,但申請合併評稅對他們有利,本局將會建議他們提出申請

在評定夫婦二人的稅務責任時,本局可能發現合併評稅對他們有利,因此發出B.I.R.表格第50E號,方便他們及時提出申請。

(f)當選擇合併評稅對夫婦二人不利時,本局怎樣處理?

如本局發現合併評稅對納稅人不利,本局將暫停處理有關申請;按沒有作出合併評稅申請的情況對該對夫婦進行評稅;以及在評稅通知書內評稅主任附註一欄通知該對夫婦選擇合併評稅對他們不利。

夫婦二人實際上是無須自行計算合併評稅是否對他們有利。本局會自動作出比較,並在合併評稅對該對夫婦有利時主動建議他們申請。不過,由於選擇合併評稅屬自願性質,本局不能在沒有收到有效申請的情況下進行合併評稅。

(g)已婚夫婦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個人入息課稅與合併評稅–不同之處

選擇合併評稅後評稅主任會根據兩人合計的總薪俸入息來計稅。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後評稅主任會把下列稅項的應課稅入息加起來計稅
薪俸稅,物業稅,利得稅


一般而言,個人入息課稅的申請要每年重新提出,而納稅人在選擇年度的居民身分會決定他是否符合資格申請。簡單來說,有資格申請的納稅人必須年滿十八歲以及本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他/她在選擇的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逗留超過180日,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其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日。

個人入息課稅與合併評稅-相似之處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和選擇合併評稅都必須每年重新申請。

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和選擇合併評稅都必須在限期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可參考例子
http://www.ird.gov.hk/chi/pdf/ind_jac.pdf
參考: 稅局
2007-12-18 11:55 pm
我想你說的“兩稅合併”應該是不同的稅種合而為一。
在香港你要交“利得稅”、“物業稅”、“薪奉稅”...等
所謂“兩稅合併”,我想是將上述兩種(或多種)稅種全歸入個人入息課稅之內。

★答人問題不要長篇大論,別人看後也不明你說什麼★

資料來源 :www.safeac.com


收錄日期: 2021-04-19 00:15: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18000051KK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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