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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計 會 屬 下 各 節 育 指 導 所 均 提 供 意 外 懷 孕 輔 導 服 務 。
電 話 查 詢 : 2752-2222
根 據 香 港 侵 害 人 身 罪 中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 要 申 請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必 須 經 兩 位 註 冊 醫 生 共 同 確 信 :
◆ 繼 續 懷 孕 對 孕 婦 生 命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或 對 其 身 心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比 終 止 懷 孕 為 大 ; 或 ;
◆ 胎 兒 出 生 後 極 有 可 能 身 心 不 健 全 並 足 以 造 成 嚴 重 傷 殘 ; 或
◆ 孕 婦 未 滿 十 六 歲 ; 或
◆ 孕 婦 在 三 個 月 內 曾 向 警 方 報 案 , 自 稱 是 亂 倫 、 強 姦 、 迫 姦 、 誘 姦 或 迷 姦 的 受 害 者 。
接 受 合 法 終 止 懷 孕 的 婦 女 , 懷 孕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週 , 但 若 為 挽 救 孕 婦 生 命 而 進 行 者 則 屬 例 外 。 合 法 的 終 止 懷 孕 必 須 在 政 府 指 定 的 醫 院 或 家 計 會 手 術 室 內 由 註 冊 醫 生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