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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一:
禮部尚書
【禮部尚書】主管朝廷中的禮儀、祭祀、宴餐、貢舉的大臣,清代為從一品。
禮部 :
中國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設。隋唐為六部之一。歷代相沿。長官為禮部尚書。考吉、嘉、軍、賓、兇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禮部下設四司,明清皆為: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兇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四司之外,清設有鑄印局,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會同四譯館,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原設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並入禮部。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參議二廳,儀制、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宣統三年(1911),將禮部改為典禮院,成為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陵寢之禮樂及制造典守事宜,並掌修明禮樂、更定章制的機關。
禮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其屬有四:一曰禮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
定義二:
禮部
官署名。六部之一。隋置。東漢尚書以吏曹兼領祠禮等事。東晉、南北朝有祠部尚書。北齊祠部兼轄屯田、起部掌營造,而吉兇禮制則由殿中尚書管轄。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始有禮部之我,所轄有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屯田、營造等事劃歸工部,名實始同。唐代將學校、貢舉等事劃歸禮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為侍郎,歷代沿襲,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罷科舉,學政歸屬學務大臣。次年,光祿、太常、鴻臚三寺並入禮部。宣統三年(1911),廢禮部,改設典禮院。
其它參考:
尚書
官名。戰國時亦作掌書,齊、秦均置。秦屬少府,為低級官員,在殿中主發布文書。秦及漢初與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稱"六尚"。武帝時,因系近臣,地位漸高。成帝置尚書五人,秩六百石,分掌三公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戶曹、主客曹,職權始重。東漢政悉歸尚書臺,各曹尚書地位更見重要,其主客尚書令至成為總攬事權的貴官。時尚書分掌各曹,官名只稱尚書,不冠以某曹名義。漢靈帝任梁鵠為選部尚書,始用曹名。魏有五曹,晉增為六曹。後尚書臺改名尚書省,曹改稱部,列曹(各部)尚書遂為貴官。隋以後尚書為六部長官。隋、唐正三品。明正二品。清未增設外務、郵傳等部,主官亦稱尚書。宣統三年,始改尚書為大臣。
刑部
官署名。漢本以廷尉掌刑獄,但東漢時,尚書已涉刑獄。應劭《漢官》謂尚書之二千石曹掌水火、盜賊、詞訟、罪法。《晉書·職官誌》則謂二千石曹主詞訟,中都官曹主水火、盜賊。兩說雖異但尚書掌刑獄則同。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惟元代只設刑部,無大理寺。清末改設法部,刑部之名遂廢。參見“大理寺”、“三法司”。
文部
官署名。唐玄宗天寶十一載(752),改吏部為文部。肅宗至德二載(757)收復兩京後,恢復原稱。吏部:漢成帝置尚書,其一為常侍曹,主公卿事。東漢改稱事銳曹,亦作吏曹。東漢末,又改稱選部。曹魏改為吏部。隋、唐以吏部為六部之首。武則天時曾改稱天官,後復原名。宋、遼、金、元、明、清沿設。掌全國官吏任免、考課、升降、調動諸事。長為尚書,副為侍郎。因《周禮》有“天官為百官之長”之說,故習稱吏部為天官。清末改組內閣,設銓敘、制誥等局,吏部廢。
禮部尚書相當於教育部長,刑部尚書相當於司法部部長;吏部(文部)相當於人事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