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TurboJet可以載動物,不過要幫佢提早買定船飛(佢張船飛貴過人嘅好多),而且唔可以坐客艙,而係俾人抦埋一二邊,都幾慘.
而且買飛之前,要準備好晒香港出口同澳門進口嘅准照先得,否則船公司唔會賣飛俾你,你可能係呢個原因,所以買唔到飛.
出口動物及動物產品(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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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資 料
為 使 本 地 出 口 能 遵 從 入 口 國 家/地 方 對 獸 醫 衛 生 證 明 的 規 定 , 本 署 提 供 以 下 服 務 從 而 促 進 這 些 出 口 。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動 物 健 康 證 書
動 物 產 品 衛 生 證 書
由 於 不 同 國 家/地 方 對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入 口 有 不 同 的 入 口 管 制 , 因 此 申 請 人 務 須 在 事 前 盡 早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將 運 往 的 國 家/地 方 的 政 府 當 局 , 以 及 運 載 該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的 航 空 公 司 或 船 務 公 司 索 取 有 關 規 定 的 細 則 。 請 注 意 本 署 未 必 能 經 常 證 明 所 有 有 關 規 定 的 詳 情 。
註 :
倘 該 等 準 備 出 口 的 動 物 , 包 括 其 部 份 及 衍 生 物 , 受 到 香 港 法 例 第 187 章 動 植 物 ( 瀕 臨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所 管 制 , 則 申 請 人 亦 須 向 本 署 申 請 有 關 的 瀕 危 物 種 公 約 出 口 証 。
香 港 的 貓 狗 出 口 至 歐 共 體 的 新 措 施
由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歐 洲 共 同 體 ( 歐 共 體 ) 放 寬 對 香 港 的 貓 狗 入 口 限 制 , 只 要 符 合 一 些 條 件 , 貓 狗 主 人 攜 帶 寵 物 前 往 歐 共 體 成 員 國 可 不 必 接 受 免 檢 疫 。 這 些 條 件 包 括 :
寵 物 必 須 植 入 晶 片 以 辨 認 身 分 ;
附 有 寵 物 護 照 ( 適 用 於 來 自 歐 共 體 成 員 國 的 寵 物 ) 或 經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加 簽 具 同 等 效 力 的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文 件 ;
寵 物 已 接 種 有 效 的 狂 犬 病 疫 苗 ; 及
寵 物 在 出 發 24 小 時 前 由 認 可 獸 醫 檢 驗 , 證 明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 即 使 旅 程 舟 車 勞 頓 , 亦 能 應 付 。 用 以 證 明 動 物 已 符 合 歐 共 體 所 需 以 上 條 件 的 證 明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為 四 個 月 , 其 後 必 須 續 期 。
至 於 芬 蘭 、 瑞 典 、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等 國 家/地 方 則 有 額 外 規 定 如 下 :
芬 蘭 規 定 貓 狗 在 出 發 前 須 作 驅 除 細 粒 棘 球 縧 蟲 處 理 。
瑞 典 、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規 定 貓 狗 須 在 認 可 的 化 驗 所 測 試 血 液 是 否 有 足 夠 狂 犬 病 抗 體 , 驗 血 日 期 須 為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之 後 最 少 30 天 , 而 且 要 在 旅 遊 出 發 日 期 前 最 少 六 個 月 。
瑞 典 、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規 定 貓 狗 須 在 出 發 前 48 小 時 作 驅 除 細 粒 棘 球 縧 蟲 及 蜱 的 處 理 。
英 國 規 定 貓 狗 只 可 透 過 認 可 的 航 空 公 司 循 認 可 路 線 抵 境 , 現 階 段 由 香 港 進 口 的 貓 狗 只 限 乘 搭 英 國 航 空 公 司 並 須 在 倫 敦 希 斯 路 機 場 下 機 。
貓 狗 如 赴 歐 共 體 成 員 國 前 六 個 月 內 曾 到 訪 未 獲 歐 共 體 認 可 的 國 家 /地 方 , 在 新 安 排 下 便 不 符 合 入 境 歐 共 體 的 資 格 。
兔 子 及 鼬 等 其 他 寵 物 受 不 同 條 款 規 管 。
寵 物 主 人 在 計 劃 行 程 前 , 宜 先 瀏 覽 欲 到 訪 國 家/地 方 有 關 的 動 物 衞 生 當 局 的 網 頁 , 或 諮 詢 私 人 獸 醫 或 漁 護 署 以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
(澳門)
活動物進口准照
辦 理 類 型
首次申請
必 須 遞 交 文 件
1. 進口准照申請書(格式I);
2a. 身份證明文件的清晰影印本;或
2b. 於經濟局發出之外貿經營登記的清晰影印本。
必 須 出 示 文 件
沒有必須出示文件
注 意 事 項
1. 凡活動物在進口時,均須進行衛生檢疫;
2. 自簽發日起計,准照的有效期為30天;
3. 申請人應預先通知民政總署有關動物抵達的日期和時間,否則會延誤進口口岸之檢疫工作;
4. 在動物進口時,有關的動物須通過民政總署獸醫的檢疫,若動物在進口時之衛生要求並不符合民政總署的要求,會將有關動物扣押,並進行衛生檢疫;
5. 除繳交活動物進口准照費用外,申請人需負責活動物被扣押期間的所有膳食、住宿及隔離檢疫費用;
6. 在提出進口准照申請時,需索取有關活動物之衛生進口要求;
7. 在動物抵達時,申請人須出示由來源國政府發出及符合民政總署對相關動物衛生進口要求的衛生證明文件正本 ;
8. 進口准照(格式 I)需自行購買; 購買地點﹕印務局或公共行政大樓;印務局地址﹕澳門印務局街;公共行政大樓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
對 象
進口活動物的人士。
申 請 費 用
檢疫費用:
貓隻及犬隻 (每隻):澳門幣100元
馬 (每匹):澳門幣100元
任何品種的禽鳥 (每批50隻):澳門幣30元
其他活動物 (每批50隻):澳門幣80元
備註﹕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8條之規定收費。
表 格 費 用
進口准照Modelo. I:澳門幣6元
印 花 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 證 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負 責 單 位
衛生監督部 - 動物檢疫監管處
辦 理 地 點
遞交文件地點﹕
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二樓
辦 公 時 間
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 9時 至 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註: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 話 / 傳 真
市民服務熱線:2833 7676
所 需 時 間
3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