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

2007-12-17 4:24 pm
請大家幫幫忙~~

事原係一年前,我一位男性朋友係香港買左支胡椒噴霧,
因為佢女朋友要一個人去美國工作一年,比佢防身之用既
咁果年係上機既時候係放你行理箱到,無事~~
到今年佢返香港都無事嫁...

但係早幾日佢同佢d家人去第二度,唔記得係佢個袋到有支lee d咁既野
上機前比海關check到拉左去差館~~
係無律師之下落左份口工,
警方就話要控告佢lee條罪,
如果罪成既話會點,留案低既機會有幾大呀~~
打win既機會有幾大呀....

回答 (3)

2007-12-17 5:59 pm
✔ 最佳答案
第245章 第33條:1)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第(2)款指明的方式判處刑罰。 (由1978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2) 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的人─
(a) 如年齡未滿14歲,須按照《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的條文處理;
(b) 如年齡已滿14歲但不足17歲,須─
(i) 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代替)
(ii) 判處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239章)條文發出的羈留令,但須符合該條例的條文;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訂)
(iii)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廢除)
(iv) 在符合《教導所條例》(第280章)的條文下,判處在該條例所指的教導所羈留;或 (由1978年第27號第2條代替。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訂)
(v) 在符合《更生中心條例》(第567章)的條文下,判處在該條例所指的更生中心羈留;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增補)
(c) 如年齡已滿17歲但不足25歲,須─
(i) 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代替。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訂)
(ii) 判處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239章)條文發出的羈留令,但須符合該條例的條文;或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修訂)
(iii)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廢除)
(iv) 在符合《更生中心條例》(第567章)的條文下,判處在該條例所指的更生中心羈留; (由2001年第11號第16條增補)
(d) 如年齡在25歲或以上,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代替)
(2A) (由1990年第73號第2條廢除)
(3) 除年齡未滿14歲的人外,凡任何人被控犯本條所訂的罪行,法庭不得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條或《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3條所授予的權力。
(4) 凡年齡已滿14歲但不足16歲的人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11(2)條對他並不適用。
(5) 除非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否則不得就本條所訂的罪行提出檢控,但本款並不阻止就任何該等罪行而逮捕或發出手令逮捕任何人,亦不阻止將被控犯任何該等罪行的人扣押或保釋。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6) 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
(a) 在任何地方有人已犯、正犯或可能犯第18或19條所訂的罪行;及
(b) 在犯該罪行過程中曾經使用或可能使用攻擊性武器,
該警務人員可在該地方的附近範圍內,於公眾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以確定該人有否犯本條所訂的罪行。 (由1995年第77號第12條代替)
(7) 任何人就任何攻擊性武器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法庭可下令將該攻擊性武器沒收。
(8) 在本條內,“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包括在任何處所的公用部分,即使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無權進入或不准進入該公用部分或該處所亦然。 (由1975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第228章 第17條: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參考: 可能可以help you
2007-12-19 6:38 am
如果罪成的話,係必定( 意思即係必定!!)留案底,裁判司不留犯人案底的權力已於1986年取消,意思即係就算裁判司想唔留你案底,佢都無權咁做!!

打win既機會無人知,話知果個老點你既,乜野文件都未睇過就知有無得打同點打?唔係化?

視乎警方以那一條來檢控。如據第245章 (即公安條例)第33條,控方只要証明係你管有就夠了,罪名成立必定要判坐監。又係法官想唔判都無權果隻。
如據第228章 (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第17條,則控方要証明管有者係有個不法的用途或目的而管有(呢個可能就係你既答辯理由),如罪成,法官就有權決定是否判監或者罰款或其他。

拿拿聲去搵律師,睇下同控方傾下簽保守行為得唔得啦?
參考: 本大俠
2007-12-17 6:00 pm
Under HK Law, obtain 胡椒噴霧 is illegal which equal carry a weapon like Gun.

Honestly, when your friend purchase the 胡椒噴霧 already break the law. I think you are better hire a lawyer, tell all the fact, found the invoice and asked for the advice.

If she is already a mature (Age > 18), it is legal for police to record a statment from her.

Carry a weapon is a serious case and "留案低既機會" extreme high. It is better for her to negotiate with the lawyer.

Well preparation is needed on this case. Found the lawyer a.s.a.p.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2: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17000051KK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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