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宇買賣是基於合約, 即雙方的協議. 買賣雙方可以自由協定任何合法的事, 包括維修費用由何人負責, 這無容置異.
問題是倘若買賣雙方沒有, 亦未能就此達成協議, 該筆款項應由那方負責. 這可以參考2006年高等法院上訴庭在 Luk Stanley Ho Chang v Fook Man Finance Co. Ltd. 一案 (案件編號 : CACV 131/2006) 的判決.
在該案中, 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在簽訂樓宇買賣協議前, 已通過一項進行維修翻新工程的決議, 雖然工程詳情及款項均未定, 但法庭的判決, 是當法團通過一項決議,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4(1)條, 該決議已對全部業主均具約束力, 所以工程費用應由賣方負責.
另外, 由於法團可就有關決議向業主追收款項, 所以決議會構成一項類似債項般, 會影響業權的物業產權負擔 (encumbrance). 在樓宇交易中, 賣方有責任將沒有產權負擔的業權轉讓給買方, 否則買方可以此為由拒絕完成交易, 即俗稱的"踢契".
因此, 如果在成交前已有大廈維修翻新工程, 即法團早已通過有關決議, 那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定, 否則款項應由賣方, 即舊業主負責.
上述案例的判決書: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55436&QS=%28%24CACV%7C131%2F2006%29&TP=JU
2007-12-19 09:53:40 補充:
首先希望第一位朋友對他人的回答不要過於敏感. 我不懷疑他在物業交易方面的豐富實戰經驗. 所以回答時已點出交易的大前提是"雙方的協議", 亦是基於"買賣雙方沒有, 亦未能就此達成協議"的情況去分析. 這和他的實戰經驗並無任何衝突.我的想法, 是若雙方最終談不合攏, 即使不打官司, 律師們也應基於法律向客戶提供意見. 而據知, 所述案例暫時是目前相關個案中的最高級的法院判決 (但不排除會在日後的個案中被終審庭推翻). 基於普通法制以案例為基礎的前提下, 問題所問的情況下法律上應由賣方負責有關款項, 律師(特別是買方律師) 亦應這樣建議.
2007-12-19 09:53:54 補充:
款項應由買方負責, 情理上或許如此, 但法律上暫時並不是這樣.另外, 雖說法律是有錢人的玩意, 但無論買賣那方都不會知道將出現的對家會否就是一個有錢人, 所以知多一點相關法律是保障自己.
2007-12-19 15:39:20 補充:
第一位朋友, 你說的我明白, 也希望你不要去猜度我到底有沒有誤會你的用意. 我亦沒有任何和人爭論的意思, 只是表達我的觀點. 更何況, 你是按你的實戰經驗提供意見, 我是用法律的角度再加分析, 說的是不同範疇的事, 根本沒有爭論的必要, 你所說的我亦沒有任何異議.除此之外, 我再沒有任何補充.
2007-12-20 10:45:54 補充:
現特聲明, 將我答案內"你是按你的實戰經驗提供意見"改為"你是按你從律師及經紀處所得知的經驗", 以免曲解第一位朋友的答案.這是提供答案幫助發問者的地方, 如果網友有其他問題或批評, 可以直接寄信給我, 我不會在此回應或討論自身處世的想法, 更不希望作更多其實已經嚴重離題的補充.
2007-12-30 12:41:35 補充:
有人總喜歡將他人的意見打成負面。這無須上天記錄,看回答記錄便一清二楚。
不清楚什麼叫「引經據典」可以去查辭典。將網頁內容一字不漏地抄錄一篇絕不能稱為「引經據典」。我沒有批評過他「引經據典」,因為他根本沒有,請不要抬高自己。
要說行為矛盾,該人絕對是這方面的表表者。這邊批評網友負評不給理由,那邊卻三翻四次做著同一行為;批評人迴避回答他和問題無關的質疑,卻又不記得自己曾經如何批評別人離題的行為。
「深度、禮貌、容人之心」,這三樣優點該人分毫也沒有。奉勸他沒有什麼實際理據就不要胡亂批評別人,事事問蒼天,只顯出你理屈詞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