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比賽規則

2007-12-13 9:13 pm
排球比賽規則

回答 (2)

2007-12-13 9: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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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組成

每一球隊最多12名球員(包括自由人)、1名教練。球員當中指定一人擔任球隊隊長,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 只有登記於比賽紀錄簿上的球員方能參加比賽。教練及隊長一經在紀錄簿上簽字登記的球員名單即不得變更。

 

球隊的位置

未上場比賽的球員,必須坐在球隊席上,或在熱身區內。教練和其他成員必須坐在球隊席上,但可暫時離開。球隊席設在無障礙區以外的記錄台兩側。

唯有球隊成員可以坐在球隊席,並參加賽前的熱身活動賽中,未上場比賽的球員可在熱身區內作無球的熱身活動。暫停時,可在球場後方的無障礙區作上述活動。局間休息時,球員可在無障礙區用球作熱身活動。

球隊隊長和教練應對球隊成員的行為和紀律負責。

隊長

賽前,球隊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宇,並代表球隊參加擲硬幣事宜。

賽中,如球隊隊長有上場比賽,則由其膽任比賽隊長,如未上場比賽,則由教練或球隊隊長指定場中任一球員擔任比賽隊長,代理行使職權,直到被替補退場、或球隊隊長再度上場、或該局比賽結束為止。唯有比賽隊長可在死球時和裁判員講話:

(a)請求對規則的應用和解釋提出說明,並轉達隊友提出的話求和問題。如果他對第一裁判的說明不感滿意,必須立即提比聲明.保留其在比賽結束後將異議記在記錄表上,作成正式抗議的權利。

(b)請求允許:更換裝備;核對雙方隊員的場上位置;檢查地板、球網和球等。

(c)請求暫停和替補。

賽後,球隊隊長應:

(a)裁判員致謝,並在記錄表上簽宇,表示確認比賽結果。

(b)若他(或其他代理的比賽隊長)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以再度確認該項異議,並記在記錄表上,作成正式抗議。

教練

教練自始至終應在場外指導比賽,教練可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請求替補,請求暫停,並在暫停期間進行指導。

賽前,教練須在記錄表上登記或核對己方球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簽字。

賽中,教練應:

(a)坐在球隊席上最靠近記錄台的位置,但可暫時離開。

(b)請求暫停和替補。

(c)可和球隊其他成員一樣,對場上球員進行指導,但必須是坐在球隊席上或在熱身區內,且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d)主教練有一個自由活動區。 在這個區裡, 他可以站立式行走, 盡情地指揮他的球員, 只要不影響比賽, 不中斷比賽就行。

自由人

(a)自由人是後排隊員, 當球的高度高於網子時, 他不能扣球。

(b)自由人不能發球, 不能攔網, 甚至做攔網的假動作也不能。

(c)自由人的服裝必須與其隊友的服裝在色彩上有明顯的區別。

(d)自由人上場不算換人。 他們不能被作為正式隊員換上場。 他們的號碼也沒有限制。 在比賽停止的間隙, 裁判示意發球的哨聲響起之前, 自由人可以自由地上場。

(e)一個自由人容許替換不同的運動員。如果自由人受傷, 在得到第一裁判事先批准的前提下, 正式報名的十二名選手中的一個, 可以替換自由人,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不得參與該場所剩下的比賽 。

(f)替換自由人的隊員在以後的比賽中, 只能繼續扮演自由人的角色。 當原來被替換的自由人恢復了比賽能力,重新註冊, 繼續履行自由人職務之後, 替換隊員可以恢復正式隊員的身份, 但是事先必須備案。

(g)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許再有第三個自由人。 如困原來註冊的自由人又一次受傷, 只有替換過他的人才被容許再次扮演自由人。

(h)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並為再指定之自由防守球員準備上衣。

(i)自由防守球員交換:再發球鳴笛之後交換雖不被拒絕,但須接受一次口頭警告,若再次的遲緩交換,需接受一次延誤懲罰。

 

球隊的上場陣容

(1) 各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2) 球員的輪轉順序應接陣容單上的登記,並維持到該局結束。賽前,教練應將先發陣容填在陣容單上,經簽字後提交第二裁判或記錄員。陣容單提出後,除非經由合法的替補,否則不能更改。未列入先發陣容的球員,為該局的替補球員。

(a) 一局開始前,如發現場上球員的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不符,必須根據陣容單加以更正,不 必判罰。

(b) 另外,如發現某一球員不在陣容單登記之列,也須根據陣容單加以更正,不必判罰。但若教練希望該名或該等未在登記之列的球員上場,則須提出請求合法替補,並在記錄表上登記。

 

比賽開始

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的擊球瞬間,比賽開始。

 

輪轉

(a)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和球員位置,都依陣容單決定。

(b)接發球隊獲得分後,該隊球員必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球員轉到l號位發球,1號位球員轉到 6號位,餘此類推。



比賽中斷

犯規發生的瞬間,比賽中斷,裁判員應即鳴笛。如非因犯規而鳴笛,則在鳴笛瞬間比賽中斷。

(1) 每隊最多只有三次擊球權利,將球擊回對區,若超過三次,則判該隊「四擊」:球隊將球擊回對區前,觸球四次。

(2) 藉助擊球:球員藉助比賽場地以內的隊友或其他建物或物體進行擊球 。

(3) 持球:球員不是將球擊出,而是將球接住或拋出。

(4) 連擊:球員連續觸球兩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不同部位 。

(5) 觸網,但在沒有擊球企圖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意外觸網除外。

(6) 身體的其他任何部位觸及對方球場。

(7) 位置錯誤

(a)發球員的擊球間,如球員不在其正確位置上,即為位置錯誤犯規。

(b)如發球員於擊球時犯規,則發球犯規應先於位置錯誤犯規。

(c)如發球員於擊球後犯規,則位置錯誤犯規在先,應判罰位置錯誤。

 

觸犯規則的原則

當球員的比賽行為觸犯規則的規定時,裁判員應鳴笛判其犯規,並按以下原則執行:

(1)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犯規先後發生,只判罰第一個犯規。

(2) 如果雙方球員同時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犯規,則判「雙方犯規」,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犯規的後果

犯規的後果是失一球,並按下列之一處理。

(1) 得一分,並繼續發球。

(2) 決勝局(第五局)中,接發球隊勝一球時,既得發球權,又得一分。

 

界外球

以下情況為界外球

(1) 球觸及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線以外。

(2) 球觸及球場以外的物體、天花板或非上場球員

(3) 球觸及標誌竿、網索、網柱或標誌竿以外的球網部分。

(4) 球的整體或部分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通過球網垂直平面。

 

球賽停止

暫停

(a)所有暫停時間為30秒: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第一局至第四局所有暫停時間為60秒,且每隊每局只能要求一次暫停60秒,另外有兩次的技術暫停,當任一隊先獲8分及16分時自動暫停。

(b)決勝局(第五局)沒有技術暫停,每隊只能要求二次暫停時間各為30秒。

 

局間休息及交換場地

局間休息

(a)包括第四局與第五局間的休息在內各間的休息時間一律為三分鐘

(b)在這三分鐘內應進行場地交換並在記錄表上登記雙方上場陣容

交換場地

(a)除決勝局每局結束後球隊應交換場地

(b)其他隊職員則交換球隊席

(c)在決勝局中一旦隊取得八分時應立即交換場地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

(d)若未能於正當時機交換場地應於發現錯誤後立即交換交換場地應保留原比數

 

球員的替補

(a)一名球員退場時,由另名球員上場代替其位置的行為,稱作替補,替補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允許

(b)每隊每局最多允許替補六個人次,可以同時替補一名或一 名以上球員。


比賽勝利條件

勝一局

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對方2分的球隊,勝得該局。當比分為24:24時,比賽應繼續直到某隊領先兩分為止。

決勝局(第五局)沒有得分極限,當比分為14比14時,比賽應繼續進行到某隊領先兩分為止。

勝一場

先勝三局的球隊,勝得該場比賽。

如果比局為2:2時,決勝局(第五局)採用每球得分制。

 

比賽區域

 

場地



球場為18公尺X9公尺的長方形,場地地面必須平坦,四周至少有3公尺寬的無障礙區。比賽場地上方的無障礙空間,從地面量起,至少7公尺以內不得有任何障礙物。

 

球場界線

球場所有的劃線,寬為5公分,必須是淺色,且與地面及其他運動項目的劃線顏色不同。

界線

球場由兩條邊線和兩條端線構成。邊線和端線包活在球場的範圍內。

中線

中線的中心線將球場分成兩個相等的場區,面積各為心9公尺X9公尺。中線在球網下方,連接兩條邊線。

 

場區及區域

前區

兩邊場區各劃一條距離中線之中心線3公尺的攻擊線(線的寬度包括在內),中線與攻擊線之間為前區。前區向邊線外延伸,直到無障礙區的盡頭。

發球區

寬9公尺,位於端線之後(不含端線),深度方面發球區可延伸至場外無障礙區域的盡頭。

替補區

兩條攻擊線的假想延長線和記錄台的前緣所圍成的區城為替補區。

 

球網高度

高中男子2.40公尺

高中女子2.20公尺

低中男子2.35公尺

低中女子2.20公尺
2007-12-13 9:25 pm
排球比賽規則
1.球的標準
球的顏色 : 採用國際排球總會(FIVB)及亞洲排球聯合會(AVC)核可之MIKASA MVL200組合色彩排球。
2. 每一球隊須從12名決定名單中選出一位登記自由球員
3. 球衣胸前號碼至少15公分高,背後號碼至少20公分高,號碼筆畫至少2公分寬。
4. 國際排球總會舉辦的世界性比賽,在右腿球褲上需繡上號碼至少4至6公分高,寬至少1公分。
5. 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
6. 犯規結果
(a)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b)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7. 勝一局
第一至第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第三局除外),若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26:24;27:25…..)。
8. 局數1:1時,決勝局(第三局)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為勝。
9. 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沒收並取消該場比賽資格,每局以0:25及該場0:2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10. 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單上。
11.位置錯誤
位置犯規的球隊失一分並喪失發球權。
12. 輪轉錯誤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
13. 例外替補
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自由防守球員除外)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之球員該場不得再進場比賽。
14. 非法替補
非法替補判處對隊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非法替補期間所得分數一律取消。
15. 自由防守球員
自由防守球員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記錄表,號碼亦必須於第一局的陣容單上標示。
16. 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a. 裝備
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
b. 比賽行為
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一位後排球員。
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
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
如果自由守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c. 球員替補
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補,再替補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只能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或在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及第一裁判鳴笛發球之前實施。
自由防守球員替補進出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與端線之間進行。
自由防守球員進出場區不須經由裁判員同意,但替補時不得延誤比賽。
d. 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替補
經第一裁判允許,自由防守球員受傷可以由未登錄為該局先發陣容之球員進行替補,而受傷之自由防守球員該場不得再次出場比賽。國際排總或洲際性之比賽,被指定替補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之選手,在該場所剩下之比賽中只能擔任自由防守球員。
17. 界外球
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即構成界外球。
18. 不得進行試圖發球,第一裁判員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鐘內完成發球。
19. 攻擊時,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沒有推(壓)球或擲球動作,頂球是合法的行為。
20. 攻擊的犯規
自由防守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即為犯規。
21. 攔網犯規
自由防守球員試圖或參與完成攔網,即為犯規。
22. 暫停
第一局至第三局每局各有二次暫停,時間各為30秒鐘
23. 延誤的判罰
(a)同一場比賽中同隊任何成員第二次延誤比賽應處以延誤處罰並失一分。
(b)所有延誤處罰皆需記載於記錄表內,全場比賽累計。
24. 局間休息
局與局之間有2分鐘時間休息。
25. 罰則等級
(a) 警告
第一次不禮貌的行為給予口頭或手勢警告,但不立即施以處罰。
(b) 處罰
同一場比賽中,同一隊成員第二次不禮貌行為,處以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
(c) 驅逐出局
同 一場比賽中,同一隊成員第三次不禮貌行為,處以驅逐出局,無其他判罰。
第一次冒犯行為處以驅逐出局,無其他判罰。
被處以驅逐出局球員可以坐在球員席上。
(d) 取消資格
第一次侵犯行為處以取消資格。
同一場比賽中同一隊員第二次冒犯行為處以取消資格,無其他判罰。
同一成員被處以第二次驅逐出局即視為取消資格。
同一場比賽中同一成員第四次不禮貌行為即判處取消資格,無其他判罰。
被取消資格的球隊成員必須離開比賽區域、球隊席及熱身區,不再參加該場比賽。
26. 罰則的適用
所有處罰在全場比賽中持續有效
27. 所有處罰含警告都需記錄載在記錄表內
28. 第一次不禮貌行為的警告,視為對球隊整體的警告,其後各人再犯時均應受罰。
29. 同一局或同一場中同一成員重複不當行為,依罰則等級漸進判罰。
30. 處罰卡
警告-口頭或手勢,不須使用處罰卡。
處罰-黃卡
驅逐出局-紅卡
取消資格-紅卡加黃卡(同時示出)


收錄日期: 2021-04-19 0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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