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 本人有2間公司被強制清盤, 現收到傳票要我上庭, 主要是破產處告我不合作, 指致電及寄信(寄往前會計司地址)找不到我, 但一些信件寄往本人住址均已一一回覆, 本人已把全部文件交往破產處. 在傳票內有些指控本人覺得要抗辯, 本人想問:
1. 本人已交回文件至破產處, 是否仍要出庭?
2. 本人已是破產人士, 可否申請法律援助?
3. 有沒有人知道當日上庭除了回應有關則詢外, 最後會怎樣? 如罰款......
4. 是不是上完庭之後, 檔案便會完結?
5. 若不能申請法援, 是不是請律師處理會比較好?還是好似定額罰款咁自己處理都可以?
謝謝你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