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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
-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 SECT 18
離婚者再婚
(1) 凡離婚判令已轉為絕對判令, 在 下述任何一種情況下─
(a) 對該絕對判令再無上訴權; 或
(b) 就該絕對判令提出上訴的 期限已屆滿而並無任何上訴提出; 或
(c) 反對該絕對判令的 上訴已遭駁回, 前度婚姻的 任何一方均可再婚。
(2) 任何神職人員不得被強迫
─
(a) 為任何已解除前度婚姻但前任配偶仍然在 生的 人主持婚禮; 或
(b) 准許該人的 婚禮在 由該神職人員所主理的 教堂內舉行。 〔 比照 1965 c.72 s.8 U.K.〕
只要你們係合法地正式離婚,又完成所有手續,你們已是自由身,可以自由地同誰人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