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Steve 兄, 你一次過post問題啦. 分咁多條問, 變咗知d唔知d.
在香港, 與16歲以下女仔性交, 無論佢同唔同意, 都係犯法. 個女仔同意就犯左俗稱(但唔正確)嘅衰11 -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 唔同意就係强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4條 -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寫得好清楚: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
與十六歲或以上少女發生性行為, 只要她本人同意, 就無犯法, 亦不需要經其家人同意. 因法律已判定咗十六歲或以上的少女係有能力及有自主權去決定佢同唔同意同男人上床. 如果佢唔同意就係强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 -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 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 情況下, 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 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7年.
英文係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 SECT 127 - Abduction of unmarried girl under 18 for sexual intercourse
字典解釋: Abduction = 誘拐
此法例原係屬於以前的保護婦嬬條例. 存在目的係防止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被拐帶去做妓女. 即係俗稱嘅逼良為娼. 現今此法例亦兼顧防止d變態孌童癖男子拐帶女童給別人淫慾, 因在此法例前, 孌童癖拐帶者有時由於本身無參予與女童性交, 而只在旁觀看 / 拍攝video, 所以往往脫身. 有此法例, 就可防漏網之魚.
要入到呢條罪, 控方要證明4點:
1. 該女童是否18歲以下
2. 該女童是否未婚
3. 該人是否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 將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
4. 該人是否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
Steve兄 你的女友已17歲, 所以只要佢事先同意, 你同佢性交係無犯法的, 亦不需事先徵求佢父母同意. 而佢係自巳離家出走, 所以亦不存有拐帶 / 誘拐成份. 除非有証據顯示, 係你教佢離家出走的. 就算有証據顯示係你教佢離家出走的, 亦需要証明你在教佢離家出走時, 有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
所以呢兩條罪都告你唔入的.
如果男方收留女生, 只要唔係違反女童意願將佢禁錮, 亦無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