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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不准養豬,睇清法例, 免犯官非
觸犯漁護署法例
圖片參考:
http://www.uwants.com/images/smilies/2006/funk.gif
【明報專訊】2007年02月 18日
無論大豬小豬有多可愛,香港人都不可以擅自養豬做寵物。
在本港飼養進口豬隻必須向漁護署申領牌照,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除了持牌的禽畜批發、零售市場和攤檔,一般市民在市區不得飼養豬隻,否則便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過去3年並無收過寵物店申領容許買賣豬的牌照,因此,若市民在寵物店買到豬,除非那牌照是3年前發出,否則那便是非法售賣。
雖然沒有真正的豬仔做寵物,但也有外形似小豬的「天竺鼠」代替,這種鼠科動物被寵物界稱為「小豬嘜」,牠來自加拿大、荷蘭等地,長大後約長1呎,有5至8年壽命。旺角寵物店龍貓樂園的負責人郭家榮說,今年小豬嘜特別好賣,上周售出了數十隻,每隻售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