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民主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與其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議行合一制。
學說歷史
分權理論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的混合政體學說。柏拉圖認為混合政體綜合了君主政體的智慧和德性,民主政體的自由,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1]。
近代的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分權的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採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臺頒佈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佈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行政主導
何謂「行政主導」。所謂「行政主導」的本義,是指政府的施政以行政機關為主導,即政府的政策和法例草案,主要由行政部門負責提出,立法機關則扮演一個審議、批淮和監督的角色。但事實上,形容某地的政府是行政主導,以相對於立法主導,因此應該如何如何,不應該如何如何,其實是多此一舉。因為綜觀世界各國的政府,沒有一國不能被稱為「行政主導」,縱使是美國聯邦政府,其國會議員擁有較大的立法自主權和議政資源,以及否決總統決定的憲制權力,政府的施政和政策,仍在很大程度上被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所主導。原因很簡單,現代社會施政的複雜性和對效率的要求,促使實質權力必然向行政機關集中,強大如美國的國會,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行政機關相比,亦只是「小巫見大巫」。各國行政立法機關的權力差異,因此只是行政機關比立法機關權力「多出多少」的問題,即立法機關在行使其制衡角色力量的差異,從來不在由「行政主導」變到「立法主導」的可能性。 中央政府以至行政長官,回歸至今一直認為香港不可放棄「行政主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