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o既法官

2007-12-11 6:53 am
嚮香港做法官
需要乜野 qualification資格
同咪要點樣先可以炒一個法官
Assignment黎架
請大家多多幫忙

回答 (1)

2007-12-11 8:30 pm
✔ 最佳答案
法官的專業資格

要成為一名法官, 是需要擁有某些香港法律所訂下的專業資格才可成為法官. 不同的法官的資格, 是由不同的法例釐定及監管. 在此只簡單列出高等法院, 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法官的專業資格.

1. 高等法院法官: 香港法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 即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

(a) 該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有資格執業為大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或

(b) 該人具有(a)段所述的資格, 而在此之前則有資格在上述法院之一執業為律師,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中, 該人在上述法院之一執業為大律師 / 律師或訟辯人最少已有10年.

(c)任何人如有資格執業為高等法院律師, 並如此執業最少已有10年, 亦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2. 區域法院法官: 香港法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 除下述的人外, 任何人不得根據第4條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 (a) 該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有資格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及 (b) 自具有如此的資格後, 該人已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或在不同期間而合共不少於5年的期間是在該等法院之一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3. 常任裁判官: 香港法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 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 (a) 該人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及 (b) 自具有上述資格後, 該人已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或在不同期間而合共不少於5年的期間是在任何上述法院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法官的甄選 當某人乎合資格當法官, 便需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根據香港法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成立) 甄選, 審核及推薦. 然後呈交特首批准及任命.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由以下人士組成:
(a)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並為主席;

(b) 律政司司長; 及

(c) 行政長官委任的 7名委員, 計有 - 法官2名, 大律師及律師各1名, 行政長官認
為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3名.

法官的罷免
根據香港法律第433章<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 在下列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將任何司法人員暫時停職, 使他暫停行使其職位的權力及職能:(a)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3(1)條向該人員作出通知或根據第3(2)條委派一個審裁處; (b) 有人對該人員提起刑事訴訟, 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相當可能會有人對該人員提起刑事訴訟; 或 (c) 該人員的行為正受調查, 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 繼續讓該人員行使其職位的權力及職能是有違公眾利益的.

簡單來說, 如一名司法人員在被懷疑無能力執行其職責或行為不當或在一宗刑事訴訟的最後裁定中被定罪,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須在該項裁定作出後, 向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呈交有關法庭的訴訟程序紀錄並根據第3(2)條委派2名高等法院法官及1名公職人員組成審裁處, 並須委任其中的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為審裁處主席.若審裁處裁定該司法人員無能力執行其職責或行為不當便須向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呈交報告.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審核後須向行政長官報告, 建議對該人員採取下列行動:(a) 將該人員免職;(b) 迫令該人員在享有或不能享有、 或只享有經扣減的退休金、 酬金或其他津貼的情況下退休;(c) 將該人員降級;(d) 停止或延遲該人員以後的增薪; 或(e) 譴責或嚴厲譴責該人員. P.S. 我唔知你個Assignment係乜程度的, 所以只簡略提供資料俾你. 你自已因應情況睇吓點寫啦.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41: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10000051KK0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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