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11一問,10分

2007-12-11 5:13 am
法例話同未滿18歲少女性交係犯法,咁係男方夠/未夠18歲兩個情況下有冇唔同?另外,法例又話合法性交年齡係16歲,咁如果係16同18之間又點呢?呢兩條法例搞到好亂
更新1:

既然合法性交係o係16歲,咁點解衰11係18歲?

回答 (2)

2007-12-11 10:14 pm
✔ 最佳答案
你所講的"衰11", 係指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4條 -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
普通人誤會此條例名稱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11個中文字), 所以叫衰11. 其實香港法例只規定不可與十六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她同意與否). 與十六歲或以上少女發生性行為, 只要她本人同意, 就無犯法, 亦不需要經其家人同意的.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7-12-11 5:19 am
(1)即使男方夠18歲,女方少於18 歲亦屬違法

(2)16同18之間可以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8: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10000051KK0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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