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串謀處理已知道彧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2007-12-11 12:01 am
何謂"串謀處理已知道彧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如果被告初犯, 最高刑罰 & 最低刑罰是什麼 ?
如果被告是被冤枉, 需要什麼證據才幫到他?
(我不是律師)
更新1:

據了解,如果他陪同一名犯人(當時的伴侶,現在已分開了)到提櫃員機提取那些錢,被閉路電視拍下,但他對錢的來源毫不知情,亦沒有使用.(他被犯人拉落水!) 那會構成什麼影響?

回答 (1)

2007-12-12 7:56 am
✔ 最佳答案
1. 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倏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 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即屬 犯罪. 任何人犯此罪行,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4年.
簡單講, 就係一般人稱為 "洗黑錢" 的罪行.
2. 法官判刑, 除咗某d案件有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外(例如: 販運毒品), 法律基本上係無最低刑罰的. 法官會按某單案件的個別情況而判刑. 但因為此條例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 俾人告得呢一條, 都唔會只係罰款 / 守行為咁簡單.
3. 你無提到案情, 所以唔知點為之 "被告是被冤枉", 所以呢一點幫唔到你.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9: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10000051KK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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