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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知香港好似無法定的存款準備金率限制!
但要受第155章 銀行業條例監管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OpenView&Start=155&Count=30&Expand=155#155
而其中監管規定認可機構須遵守《銀行業條例》各項規定,包括:保持充足的流動資金及資本;向金管局提交有關指定財務資料的定期申報表
流動資產比率 (liquidity ratio)
香 港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必 須 將 每 月 平 均 流 動 資 產 比 率 維 持 在 不 低 於 25% 的 水 平 。 流 動 資 產 比 率 即 流 動 資 產 ( 如 有 價 債 務 證 券 及 1 個 月 內 償 還 的 貸 款 , 而 這 些 資 產 必 須 按 照 流 動 資 產 換 算 因 數 調 整 ) 與 限 定 債 務 ( 基 本 上 是 指 1 個 月 內 到 期 的 所 有 負 債 ) 的 比 率 , 其 計 算 方 法 及 組 成 部 分 載 於 《 銀 行 業 條 例 》 附 表 4 。
資本充足比率 (capital adequacy ratio)
資本充足比率指銀行的資本基礎與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是根據銀行所承受的信貸風險、市場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衡量其資本狀況的指標。《銀行業條例》訂明本地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比率必須維持在最低8%的水平,但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01條將最低比率提高至不超過16%。金管局會按非綜合(獨立)基礎或綜合與獨立基礎,在條例所規定的範圍內指定每間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遵守的最低比率。
本地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用作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方法,詳載於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8A條制訂的《銀行業(資本)規則》。該規則所載標準符合巴塞爾委員會於2006年6月發出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一般稱為《資本協定二》)。
綜合基礎:計算綜合資本充足比率時,機構的本地及海外分行以及金管局指定的附屬公司的綜合狀況會包括在內。
獨立基礎:計算獨立資本充足比率時,機構的本地及海外分行的合併狀況會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