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辭職的問題

2007-12-08 9:00 pm
若我1月11日辭職,需1個月通知,即2月11日才能正式離職,而2月7,8,9日都是公眾假期,是法定勞工假,這樣公司有沒有權力要求我提早離開,取消我那幾天的假期?

回答 (1)

2007-12-09 12:23 am
✔ 最佳答案
勞工法例是規定勞資雙方要終止僱佣合約時要依合約所規定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沒有合約或合約中沒有列明解約通知期是多少天的話,就會依照勞工法例連續僱佣契約的解約條款來處理。條款規定解約時對方可要求一個月通知期,或以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的賠償。日薪工人的代通知金是二十六日薪金。

現在你準備作出一個月前通知,僱主反提出要求你提前離職,如果雙方願意的話就沒有抵觸勞工法例,若果有爭執的話就依勞工法例解決,依法例解決就要先定是誰提出解約!那個提出解約,對方就可要求給予通知期,無法提供通知期者可用代通知金代替,有一點要注意,對方是不可以要求代通知金代替通知金的,除非要求終止合約者願意!

以你提供的資料,個人分析認為在通知期生效時,對方突然要求你不用上班,那餘下的日子是可以不用上班了,但你可以取回那一個月通知期的薪金是理所當然的。至於能否說成是對方要求終止合約,反要求對方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理上是可以成立,但他必定否認是解僱你,只要說成是多給你數天有薪假期作離職前獎勵,你就無從追究了。

至於法定勞工假期,只要你是有連續僱佣契約,解約前碰到假日,他有責任給你的。在解約時你還有權要求對方按比例放回有薪年假或補回年假代通知金呢!

還有要先認清楚你們雙方是否有需要遵守連續僱佣契約,法例規定只要每天工作不少於四小時,每周工作不少於三天,連續維持四個星期,你們雙方已具備了連續僱佣契約的關係,就要遵守契約內的條款。

要知更詳細情況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

2007-12-15 02:35:10 補充:
有打错字~~[對方是不可以要求代通知金代替通知金的],第二個出現的通知金應是通知期之誤。
參考: 我本人經常上勞工處查詢有關資料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32: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208000051KK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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