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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序 言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第 三 章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第 四 章
政 治 體 制
第 一 節
行 政 長 官
第 二 節
行 政 機 關
第 三 節
立 法 機 關
第 四 節
司 法 機 關
第 五 節
區 域 組 織
第 六 節
公 務 人 員
第 五 章
經 濟
第 一 節
財 政 、 金 融 、 貿 易 和 工 商 業
第 二 節
土 地 契 約
第 三 節
航 運
第 四 節
民 用 航 空
第 六 章
教 育 、 科 學 、 文 化 、 體 育 、 宗 教 、 勞 工 和 社 會 服 務
第 七 章
對 外 事 務
第 八 章
本 法 的 解 釋 和 修 改
第 九 章
附 則
附 件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附 件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表 決 程 序
附 件 三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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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旗 區 徽 圖 案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的 決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決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決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批 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關 於 設 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的 決 定
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關 於 設 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所 列 全 國 性 法 律 增 減 的 決 定 (1997 年 7 月 1 日 通 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增 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所 列 全 國 性 法 律 的 決 定 (1998 年 11 月 4 日 通 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解 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及 附 件 二 第 三 條 的 解 釋 (PDF)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07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08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PDF)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的 解 釋 (PDF)
關 於《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的 解 釋 (草 案)》的 說 明 (PDF)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增 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附 件 三 所 列 全 國 性 法 律 的 決 定(2005 年 10 月 27 日 通 過)